河南政法干警考试辅导民法学:民事责任(2)
2011-09-07 15:41 作者:河南华图 来源:华图教育 点击: 次补充责任,是指在第一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其应负的民事责任时,负补充责任的人对不足部分承担的责任。补充责任与连带责任不同,补充责任人是第二责任人,在第一责任人未承担责任前,享有抗辩权。
(5)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这是根据责任的构成是否以当事人的过错为要件进行的分类。
过错责任是指因行为人过错导致他人损害时应承担的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一般侵权责任以当事人有过错为要件。过错责任中还有一种特殊的谓之推定过错责任,其与一般过错责任不同之处,在于诉讼中由原告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推定其有过错。
无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只要给他人造成损害,不问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当承担的责任,也称不问过错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责任,例如高度危险作业的责任、环境侵害责任就属于无过错责任。
公平责任是指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无过错,而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则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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