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收养的概念与特征
2012-07-25 15:41 作者:华图教育 来源:华图教育 点击: 次【导读】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收养的概念与特征
河南政法干警考试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教育入学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 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其中,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河南华图特整理政法干警考纲资料。
收养的概念与特征
收养,是公民(自然人)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己之子女,使本无亲子关系的当事人间发生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收养的法律特征。
1、收养行为的身份性。通过收养,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发生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双方具有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面,养子女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则因收养的成立消除。子女为他人收养后,消除的只是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2、收养关系主体的限定性。收养关系只能发生非直系血亲的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以外的民事权利主体不可能收养或被收养。
3、收养关系的可变性。收养行为创设的是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因而是可以依法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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