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法定继承
2012-07-27 09:05 作者:华图政法干警考试教研 来源:河南华图 点击: 次一、法定继承概述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 ★简答:概念和特征)
1.概念: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进行继承的继承方式。
2.特征
①法定继承中,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特定的身份关系。
②法定继承中,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顺序、遗产的分配原则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并且具有强行性。
③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
(二)法定继承的适用
1.继承开始后,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
2.没有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协议无效而有遗嘱时,按照遗嘱的内容办理;
3.没有遗嘱或者遗嘱无效时,才适用法定继承。
4.此外,有下列情形时,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①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②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③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④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⑤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依照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1.第一顺序有配偶、子女(范围)、父母,
2.第二顺序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的,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4.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
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或丧失继承权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案例
赵伟光系某公司经理,其妻王某长期病休在家,夫妇二人生有一子一女。儿子赵宏于1990年与本厂职工王英结婚,婚后生有一子赵小刚。赵宏于1992年因车祸丧生。女儿赵娟未婚,与父母同住。赵伟光因工作关系经常出差,于1995年于某南方城市结识当地女青年钱某,次年钱某为赵伟光生一子赵扬,赵扬一直随同母亲生活。1999年5月赵伟光因车祸意外死亡,经查留有现金10万元,银行存款10万元。赵伟光生前没有遗嘱,现其家人因继承份额发生纠纷。
[问题]1.钱某提出赵扬为赵伟光的亲生儿子,亦有权继承赵伟光的遗产份额,她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2.赵宏的妻子主张代位继承赵宏的应继份额,她的主张是否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