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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贵州茅台申请的“国酒茅台”商标通过国家工商总局初审,在三个月公告期内如果没有异议或者异议无效,茅台将“转正”成为法理意义上的国酒,也是我国首个有“国+通用名称”商标的商品。据悉,贵州茅台此前曾申请“国酒茅台”商标9次,均被驳回。(7月29日《重庆商报》)

  “国酒茅台”商标的这一“通过初审”,让人感到相当意外和不解。因为,“国酒茅台”的商标申请,明显不合乎《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依据《商标法》,“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同时,《广告法》也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使用国家级等用语”。正基于此,2010年8月国家工商总局曾明确表示,对于“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将予以驳回”。而这也正是此前贵州茅台多次申请“国酒茅台”商标“均被驳回”的原因。

  必须意识到,一旦“国酒茅台”这一首个“国+通用名称”商标申请获得审查通过,先例一开,不仅直接涉嫌违法,而且也必将产生进一步的连锁效应、制造潜在的无穷后患——茅台之外的其他许多知名白酒,如果也加以效仿、纷纷申请属于自己的“国酒”商标,工商部门将何以应对?

  进一步,一旦“国酒”商标被认可,其他领域的厂家,如香烟、药品等会否也步白酒企业后尘,争相申请“国烟”、“国药”之类的商标,并最终导致类似商标的大量泛滥?而这样一来,《商标法》等国家法律应有的严肃性权威性还何以维护,而“国”字头本身内蕴的“国家”称号的尊严神圣,又何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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