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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2政法干警民法学考前半小时考点速览,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知识点汇总,帮助考生在最短的时间复习。

  三、债权

  1.债的发生原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①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管理人为避免被管理人(本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其事务的行为。内容:本人应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②不当得利:指无法律上的原因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内容:应返还利益

  2.债的保全:代位权、撤销权

  撤销权,指当债务人和第三人有侵害债权的恶意实施了减少其责任财产的处分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保全自身债权为限,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方式撤销债务人所实施行为的权利。效力: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归于无效(期限:应自债权人知道或应知道起1年,或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

  3.债的消灭:履行、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

  ①债的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履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付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效力:①提存之日起债消灭;②标的物提存后所有权归债权人,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③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②债的解除,一般为合同解除,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在一定条件下通过当事人的单方行为(法定解除)或双方协商一致(约定解除)终止合同效力的行为。

  法定解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如预期违约、根本违约)出现,解除权人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通知对方即可解除合同,合同效力溯及自始无效

  4.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履行义务,一方对另一方提出的履行债务的要求享有的抗辩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履行顺序 无履行先后顺序 有先后履行顺序
权利人 双方当事人 后履行方 先履行方
适用条件 双方债务均至清偿期 先履行方债务至清偿期 情形:后履行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

行使程序 拒绝履行 先中止、后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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