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7-17 11:35:08 河南招警考试网 //ha.huatu.com/zhaojing/ 文章来源:河南招警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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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安机关的刑事执法权
(一)立案权
立案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个独立程序,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始。只有经过立案,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才有合法的依据,才能行使侦查权力。公安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行使立案权。刑事案件的立案是指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材料后通过审查,认为有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符合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并且属于本身的管辖范围时,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举报。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并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对于不属自己管辖的,应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二)侦查权
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公安机关的侦查权由下列具体权力组成:有权收集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有权讯问犯罪嫌疑人(包括传唤犯罪嫌疑人);有权询问证人(包括通知证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有权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或检查;有权进行侦查实验;有权为收集犯罪证据和查获犯罪人进行搜查;有权扣押物证、书证(包括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有权依照法律程序对刑事侦查对象的通信进行检查;有权对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有权通缉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等等。
《人民警察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三)刑事强制权
刑事强制权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由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采取限制或者 剥夺人身自由等方面的强制权力。它由下列具体权力组成:有权对犯罪嫌疑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有权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拘留、提请逮捕和执行逮捕。
(四)刑罚执行权
执行,是法定机关将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付诸实施的活动。
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有权依照人民法院的判决,负责以下刑罚的执行:
1.短期有期徒刑执行。对被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代为执行刑罚。
2.暂予监外执行。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如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以及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由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
3.缓刑执行。对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
4.假释执行。对于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
5.拘役、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6.驱逐出境执行 。
三、 警械、武器使用权
公安机关依法享有使用警械、武器实施管理、守卫、保护、制服和杀伤的权力。它由下列具体权力组成:1.有权依法对警卫、守卫、守护目标采取武装保卫措施,以确保其安全;2.有权采取武装追捕、押解、看押、巡逻等措施;3、有权运用武装力量进行边防检查、边境守卫;4、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5、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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