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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律的起源和本质

  1.法律的起源

  法律和国家一样,并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存在的,而是阶级社会所特有的现象。

  在原始社会,社会生产力水平极端低下,任何个人没有能力同自然界作斗争,人们只有联合起来,依靠集体的力量,共同努力,共同劳动,这就决定了生产资料和劳动果实只能共同所有,并实行平均分配。正因为没有生产资料私有制和剥削,也就没有阶级和阶级压迫,从而就不需要作为阶级统治工具的国家和法律。但是,在原始社会中存在着与当时的经济基础相适应的社会组织即氏族,以及人们行为所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即习惯。

  氏族是原始社会的基本社会组织单位。它是建立在血缘关系基础之上的,既是人们的生产组织,又是人们的生活组织。氏族成员之间是平等互助的关系。氏族内部的一切重大事情,均是由氏族全体成员讨论决定的。氏族首领由选举产生,没有任何特权,并且可以随时撤换。

  原始社会人们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主要是代表氏族集体意志和利益的习惯。原始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生产和生活中自发形成的、经久可用的一种共同行为准则,对人们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原始习惯主要包括:调整氏族血缘关系方面的习惯;调整生产、分配方面的习惯;等等。正是这些原始习惯,调整着氏族成员之间的关系,维持着氏族的社会秩序。

  原始社会的氏族组织和社会规范习惯是以当时极其低下的生产力水平为前提的,随着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生产关系也开始发生深刻的变化,与此相适应,也出现了新的社会组织(国家)和新的规范系统(法律)。

  原始社会末期,由于生产工具的改进,特别是金属工具的采用,极大地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引起了人类发展历史上具有决定意义的社会大分工的出现,加速了原始氏族公社制度的解体。社会生产力的提高,使劳动产品有了剩余,使剥削成为可能,私有制便产生了。这样,社会上开始出现了两大对立的阶级——奴隶主和奴隶。奴隶社会的诞生宣告了原始社会的解体。

  在奴隶社会里,奴隶主对奴隶的残酷剥削和奴役,激起了奴隶的强烈反抗。为了镇压奴隶的反抗斗争,奴隶主建立了一系列的暴力机构来代替氏族组织,于是,国家应运而生了。与此同时,原来由全体氏族成员共同遵守的原始习惯,自然也就无法对一切人适用了。奴隶主迫切需要代表本阶级利益和意志的行为规则,由此,法律产生了。可见,法律同国家一样,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它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

  2.法律的本质

  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谈到资本主义法律时指出,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马克思、恩格斯的这一论述,科学地提示了法律的本质特征,对于我们探讨和研究法律的本质有着普遍的指导意义。

  (1)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在阶级社会中,在一定的经济关系和政治关系中处于不同地位的社会各阶级,都有着维护自己共同利益的愿望和要求,即都有着自己的阶级意志,但并不是每个阶级的意志都能表现为法律。法律只能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法律所表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指集中反映整个统治阶级利益的共同愿望和要求,而不是统治阶级中少数成员的任何一种愿望和要求,更不是个别人的任性。即便拥有极大权力的统治者,也不能脱离本阶级的共同意志而一意孤行。

  (2)法律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但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不仅仅是法律,政治、哲学、道德、文化、教育等等,都可以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为统治阶级的政治、经济服务,但它们都不具有法律的性质,“被奉为法律”意味着统治阶级通过国家专门机关制定或认可,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的意志。

  (3)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主要指的是生产关系。一定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特别是所有制关系,决定着该社会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意志。任何一个统治阶级都不能离开其物质生活条件而随心所欲地制定法律,否则,即使制定出了法律,也必然由于违背了客观经济条件而在实际生活中无法实施。

  我们说法律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并不意味着它是根据物质生活的要求自发产生的,而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制定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变化,必然引起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发生变化,因而法律也要随之发生变化。

  二、法律的特征和作用

  1.法律的基本特征

  法律的特征是法律本质的外部表现。要深刻把握法律的本质,还必须掌握法律的基本特征。

  (1)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

  规范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技术规范,它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是规定人们如何使用自然界的力量、生产工具或劳动对象的行为规则。另一类是社会规范,它是调整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相互关系的行为规则,如道德、宗教、政策、社会习惯、法律等。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它在形式上具有规范性、一般性或概括性的特征。这些特征表明,对有权制定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所发布的文件,要区分是规范性法律文件还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规范性法律文件属于法的范围,它适用的对象不是特定的人,而是一般的人,它不是一次适用,而是在其生效期间内反复适用。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属于法的范围,而是适用一定法律规范的产物,如逮捕证、判决等,它们对特定人适用,且仅适用一次。

  (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

  社会规范只有经过国家的制定或认可,才有可能成为法律。制定法律或认可法律是国家创制法律的两种方式。所谓制定法律,是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具有不同效力的法律文件。国家制定的法律是具有一定的文字表现形式的,即成文法。所谓认可法律,是指统治阶级根据需要,对社会上早已存在的符合本阶级根本利益的风俗习惯、社会道德、宗教伦理等行为规则,由国家机关加以确认,赋予它们以一定的法律效力。国家认可的法律通常称为习惯法。

  (3)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社会规范

  法律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社会关系。法律这种调整机制使它区别于道德等其他社会规范。道德是以人对人的义务来调整社会关系的,有的社会规范,如党章、工会章程等,虽然也规定其成员的某些权利和义务,但在内容、范围和保证实施方式等方面,与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是有很大区别的。

  (4)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凡是社会规范,均有一定程度的强制性。然而,不同的社会规范的强制性在性质、范围、程度和方式等方面不尽相同。法律是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暴力手段作后盾,这种强制性表现为通过国家机关的法律适用活动,对违法行为予以制裁或强制人们履行法定义务。

  必须指出,法律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从终极意义上考察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的每个实施过程,每个法律规范的实施,都要依靠国家系统化的暴力,也不等于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律实施的唯一力量。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国家暴力常常是备而不用的。

  通过对法律的本质和特征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以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的总称。

  2.法律的作用

  法律的作用,有时也表述为法律的功能、职能或任务,它是指法律及其实施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按其作用的范围分,法律的作用有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两个方面。

  (1)法律的规范作用

  法律的规范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明确告诉人们行为的模式与标准,对人们的行为起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的作用。具体地说,所谓指引作用,是指法律具有指引人们如何行为的功能;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的功能;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律的实施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具有影响的功能;预测作用是指法律有为人们提供可以预先估计到将如何行为的功能;强制作用是指法律对违法行为实施纠正、制裁、惩罚的功能。法律的这些作用并不是单独地存在,而是综合地表现出来。

  (2)法律的社会作用

  法律的社会作用是指法律作为社会规范在调节社会关系方面的作用。这是和法律的本质与目的相联系的。法律的社会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维护统治阶级所需要的政治经济秩序。就政治领域而言,任何法律所确立和维护的社会政治秩序都是对该社会的各种权利的分配、享有、运用方式的固定化。法律所关注的政治秩序,既要考虑协调统治阶级内部对权利要求的矛盾与冲突,还要考虑统治阶级与同盟阶级的分权关系,更要考虑有效地防止被统治阶级对现有秩序的破坏和反抗。就经济领域而言,法律为自己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服务是其不可或缺的功能,但在通常情况下,法律不直接关注生产力的发展,只要生产力的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也就是说,维护政治秩序、经济秩序是法律的社会作用中的主导部分。

  第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法律除了具有维护阶级统治的功能外,还具有执行各种社会公共事务的功能。统治阶级必须运用法律手段对全社会的公共事务进行管理。从而保证社会生产与生活在其统治下正常而有序地进行。恩格斯指出,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因而,我们认为,在以维护阶级统治职能为基础和方向时,执行公共职能势必成为法律在此目标之下的主要内容。我们所见到的法律规范中,大部分表现出这方面的内容。如有关惩罚普通犯罪(相对于政治犯罪而言),调整民事、商事关系,保护自然资源与环境,以及对经济乃至政治、军事的管理,等等。随着社会主义的发展,政权问题的解决,阶级斗争的弱化,以及社会生活的复杂化,法律的社会公共职能将日益扩大。当然,社会公共职能又常与阶级统治职能相联系,无法把它们截然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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