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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行政法概述

  l.行政与行政法

  行政是指为实现国家的目的和任务,国家行政主体基于行政权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的活动。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关系,配置并控制行政权,确认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部门法。它具有以下主要特征:第一,从形式上看,行政法不同于宪法、刑法、民法,它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它是由不同效力层次的法律规范组成的。行政法的这一特征是由社会公共事务的广泛性、复杂性、多变性和技术专业性所导致。第二,从内容上看,行政法的内容十分广泛且易于变动,它不仅包括传统的国防、外交、教育、公安、民政、财税等部门,而且还扩展到现代社会的社会福利、环境保护以及国民经济发展等新领域,并且其内容还会顺应客观形势的变化而变化。此外,行政法中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没有严格的界限。

  行政法按其调整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和行政监督法三类:行政组织法主要规定行政权的设定、行政权的范围、行政组织的规模和结构、行政主体的设置及权限分配、行政主体的对外管理形式以及公务员制度等;行政行为法主要是调整国家行政主体和行政公务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具有法律后果行为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涉及行政行为的方式、行使各类行政行为的条件和程序等;行政监督法主要规定对行政权的监督及对违法行政行为后果的补救,具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自身的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等有关的法律规定。

  2.行政法的渊源

  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在我国,行政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包括行政法在内的各部门法的重要渊源。宪法中关于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关于行政机关的地位、职权和活动原则的规定,关于公民在行政关系中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等,都是行政法律规范。宪法中的这些行政法律规范的效力高于其他一切行政法律规范。

  (2)法律

  法律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规定性文件,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一般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行政许可法》、《专利法》等等。在这些法律中·某些法律可能在整体上具有行政法的性质;有的法律则仅有部分规范属于行政法规范,这些法律都是行政法的重要渊源,其规范效力低于宪法性规范,高于其他形式的行政法规范。

  (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的命令、指示、规章等。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低于行政法规,目前,这种行政法规范的数量较多,调整的领域非常广泛。是我国重要的行政法渊源。

  (4)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所制定和颁布的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发布的行政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也是行政法的渊源。

  (5)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在这里指有权机关就法律规范在具体适用过程中,为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进一步补充,以及如何具体运用所作的解释,即有权解释,不包括学理解释等无权解释。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1981年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有权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地方解释。这些解释常常涉及与行政有关的法律规范适用问题,具有规范性,是行政法的补充渊源。

  此外,我国参加和批准的一些国际条约以及国际社会中普遍适用的国际惯例中有关行政管理的规范也是我国行政法的特殊渊源。当然,对于国际条约中,凡是我国承认时予以保留的条款,都不能成为我国行政法规范的组成部分。

  3.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在调整行政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也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构成。其中,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是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具体为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行政主体享有并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往往占有主导的地位;与行政主体相对的另一方当事人为行政相对方,主要是行政权力作用的对象,但有时行政相对方也是享有权利的一方,如行政监督法律关系。客体是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对象可以包括客观存在的物质财富、与人身相联系的非物质财富和行为。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指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与其他的法律关系相比较,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这是因为,行政法律关系本是行政主体在实现行政职能时发生的一定社会关系的法律化,没有行政主体就不可能发生这类社会关系。

  第二,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地位的不对等性。因为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往往处于主导地位,其意志和行为(除行政合同外)具有单方面性。

  第三,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国家权力具有法定性和不可处分性。行政法律关系内容的法定性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既不能相互约定权利和义务,也不能自由选择权利和义务,而必须依据法律规范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而且,行政主体所行使的权力不可自主处分,因为这些权力都属于国家,是作为国家的主人——全体人民赋予的,它不同于个人的私权利,不能随意地处分,行政主体在应当运用时必须运用,在不应当运用时则不得运用,这是由行政主体掌握的权力性质所决定的。

  第四,行政法律关系设定的灵活性和及时性。行政法律关系内容丰富,种类繁多,难以由统一的法典加以全面设定。同时,行政法所调整的行政关系由于行政事务的复杂多变且具有时空性,决定了行政法律关系设定的灵活性与及时性特征。

  4.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行政法始终、指导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的基本准则。它是行政法内在精神和价值指向的集中体现,是行政法规范或规则存在的基础。这些基本原则主要有:

  (1)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原则

  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原则是指行政法规范及行政法律制度应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为出发点和归宿,确认并保证公民在行政法上的权益得以实现。

  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原则是现代宪政精神在行政法中的具体体现,该原则强调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是行政法的主导方面,有关对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限制性,制裁性规定只能是将要内容,禁止以行政权力随意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2)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而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它是法治原则对行政活动的具体要求。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主要内容有三个方面:一是政府守法,政府的行政管理活动,无论是在内容上或是程序上都必须遵守法律。二是越权无效,行政主体只能在法定权限范围内活动,法定权限以外的活动无效;三是行政活动必须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

  (3)行政廉洁原则

  廉洁是现代社会对行政的要求,也是现代行政法应当始终坚持的基本原则之一。所谓行政廉洁是指国家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在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应当廉洁自律,依法进行管理,不得谋取或接受法律规定之外的任何利益,以维护国家行政主体和公务人员的权威性和良好的社会形象。

  (4)行政效益原则

  行政效益原则是指行政法律制度要以较小的经济耗费获得最大的社会效果。行政效益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行政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完善都要符合效益的要求;国家行政主体在进行行政干预、配置社会资源的过程中,应当按照现代行政管理的要求、遵循可持续发展的规律,从保护最大多数人的利益同时不使少数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原则出发,努力减少行政成本,对资源进行最有效的配置,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国家行政权的行使和运作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进行,不能推脱、拖拉,给国家和相对人造成不必要的人力和物力的浪费和损失,按期、高效地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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