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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主要有三:

  ①股东会。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是按其所认缴出资额向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人。国有独资公司投资主体单一,因而不设股东会,由董事会承担一部分股东会的职权。股东会对董事会、监事会有制约职能,如董事、监事由股东选举并决定其报酬。

  ②董事会。董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享有业务执行权和日常经营决策权。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由3人至13人组成,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3人至9人,由国家投资机构委任或更换董事。规模较小或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③监事会。监事会为经营规模较大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常设监督机关,专司监督职能。监事会由监事组成,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监事会,可以设l~2名监事。公司董事盘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3)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指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持有的股份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本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以下特征:①股东数额低限。股东的人数与公司的规模有关,大多数国家有最低人数限制而无最高人数限制,这就使得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具有最大的广泛性和相当的不确定性。《公司法》规定发起人的最低限额为5人以上,且其中应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②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且每股金额相等,股份作为公司资本的基本单位,这是股份有限公司最重要的特征。③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信用基础是资本,而不是股东个人。股东可以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出资,但不能以劳务、信用出资。④股份自由转让。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资合性,股东的身份对公司无足轻重,股东之间关系较松散。因此,法律规定股东所持股份可依法自由转让,而不必征得其他股东同意。⑤公司的开放性与社会性。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过对外公开发行股票,向社会募集资金。任何投资者都可以通过购买股票而成为公司的股东,从而使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广泛的社会性。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是:①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②发起人认缴和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④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④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⑤有公司的名称,建立了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⑥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可以通过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的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杜会公开募集而设立的公司。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主要有四:

  东大会。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的机关,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并依法行使职权,股东大会的职权主要有两类:一是审议批准事项;二是决定,决议事项。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据公司法规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并持表决权2/3以上的股东通过。

  ②董事会。董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必设的业务执行和经营决策机构,其成员为5~19人。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依法行使职权。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⑧经理。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董事会负责。

  ④监事会。监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必设的监督机构,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和经理等管理人员进行监督职能,对公司的财务及业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其成员不少于3人。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3.外商投资企业法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法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中国投资者包括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外商投资企业有三种类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简称三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法又称三资企业法,是指调整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经营、终止和解散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目前,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是指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为主法,以《实施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相配套的较为完整的统一体系。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经我国政府批准,在我国境内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按一定资金比例共同投资、共同管理、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企业。经中国政府批准并经注册登记的合营企业是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与保护。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有以下特征法:①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合营各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合营企业则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属于股权式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的所有投资以货币形式进行估价后,以此折合成股份,计算出其在整个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例,再按股权比例分担风险,分享收益。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台资经营企业必须经外经贸部或其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其程序如下:①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②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的协议、合同、章程。③申请设立。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由中国合营者负责向审批机关报送正式文件。④批准。审批机构自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申请者在接到批准书一个月内,按规定凭批准书向合营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合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发之日,即为谈合营企业的成立日期。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合资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它是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承担风险和分配利润的依据。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在该企业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发生变化而确实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应由合营企业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向原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企业合同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

  合营企业内合资各方的投资比例是指中外合营各方投入的股权资本在注册资本中所占的各自份额。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根据规定,合营各方可以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等进行投资,中方合营者可以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限内的场地使用权。

  合资企业的董事会是合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合营企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董事的任期一般为4年,可以连任。董事长人选由合营各方协商产生,可由中方担任,也可由外方担任。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立正、副总经理,全面主持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它是常设经营管理机构。董事会决定正副总经理的聘请、解聘、职权和待遇,正副总经理可以由中国公民担任,也可以由外国公民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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