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6-27 15:29:04 河南政法干警考试网 //ha.huatu.com/zfgj/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导读】华图河南政法干警考试网同步华图教育发布: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共有的概念和特征(2),详细信息请阅读下文!如有疑问请加【河南政法干警考试交流群汇总】 ,更多资讯请关注河南华图微信公众号(hnhuatu) 。
二、准共有
准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公民或法人)共同享有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一般地说,现代各国物权法中关于共有的规定,是专门对所有权的共有状态而言的。但在实际生活中,还存在着大量对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的共有,如两个以上的人共同拥有他物权、知识产权、债权等。因而各国物权法除规定了共有制度之外,大都设有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准用共有的有关规定。我国物权法规定,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共有规则来处理。
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在形成准共有时,究竟应当适用按份共有,还是适用共同共有的规定,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数人基于某种共同关系而共有一财产权时,应准用共同共有的有关规定,其他则应准用按份共有的有关规定。
准共有的标的只限于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人身权(包括人格权、身份权)不可以作为准共有的标的。
河南政法干警专题 华图政法干警考试教材 政法干警考试培训课程 各地联系方式
以上是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共有的概念和特征(2)的全部内容,更多关于河南政法干警考试资料,民法资料,民法大纲,政法干警民法大纲,快讯信息敬请关注河南政法干警考试网频道。
本文标签: (编辑:admin)华图教育官方微信
华图总部:北京华图宏阳教育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10-68296100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
华图分校:河南华图郑州黄河路交卫生路向北三叉口东50米路北华图教育培训基地
(红旗路交卫生路东50米路北)
客服热线:0371-87096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