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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河南政法干警考试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教育入学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 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其中,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河南华图特整理政法干警考纲资料。

  河南政法干警考试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教育入学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 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其中,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河南华图特整理政法干警考纲资料。

  地役权

  一、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

  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其特征在于:

  第一,地役权是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地役权的客体是土地,并以该土地属于他人所有或者使用为要素。由于地役权的内容在于以此土地供彼土地之役,因而地役权的成立,必须有两块土地的存在。其一是为其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之地,称需役地;其二是为该土地便利而供其使用的土地,称供役地。

  由于地役权不限于需役地所有人与供役地所有人的关系,供役地的承包经营权人、地上权人、典权人、采矿权人、承租人也应当受地役权的约束,自属当然之理。

  第二,地役权是为自己土地的便利的权利。使用供役地的目的,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否则,如果供役地不能提供需役地的便利,就不必设定地役权。而其所供便利,不是为需役地承受,而为特定人享受时,也不是地役权问题,而是人役权问题。

  至于所谓“便利”,泛指开发、利用需役地的各种需要,其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可以由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就一般情况而论,其内容无非是以下几类:(1)以供役地供使用,如通行地役权。(2)以供役地供收益,如用水地役权。(3)避免相邻关系的任意性规范的适用。一般说来,相邻关系规定的是土地所有人间的最主要、最基本的关系,因而也就多是从土地所有人的义务方面加以规定,多属强制性规范。但相邻关系也不乏任意性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以特别约定加以改变或排除其适用。例如,相邻关系有土地或者房屋所有人不得设置管、槽或其他装置使房屋雨水直接注泻于邻人的土地上或建筑物上,因此土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即负有不得安装此等装置的义务。如果邻人豁免这一义务,则土地或者房屋所有人就可以设定一个向邻地或者邻地建筑物上直接注泻雨水的地役权。(4)禁止供役地为某种使用,如禁止在邻地建高楼,以免妨碍眺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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