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详解分析:健康权
2012-07-17 17:00 作者:华图教育 来源:华图教育 点击: 次河南政法干警考试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教育入学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 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其中,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河南华图特整理政法干警考纲资料。
健康权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保持身体机能正常和维护健康利益的权利。指政府必须创造条件使人人能够尽可能健康。这些条件包括确保获得卫生服务,健康和安全的工作条件,适足的住房和有营养的食物。健康权不是指身体健康的权利。
健康权的法律特征
第一,健康权以人体的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的正常发挥为具体内容,但不是以人体的整体构造为客体。
健康权和身体权的客体即健康和身体的区分,在于身体系肉体之构造,健康则系生理之机能,二者的区分是明显的。
当然,健康一般是通过身体构造的完整性而实现,但是健康的损害不是完整性的破坏,而是生理机能发挥的完善性的破坏,因此,当人体的肉体构造遭到损害,进而损害健康时,损害的是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和功能的完善发挥,因而应认定为健康的损害,而不是身体权的损害。
第二,健康权以维持人体的正常生命活动为根本利益,但不是以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价值为客体。
健康权所体现的根本利益,在于维护人体机能的完善性,进而维持人体的正常生命活动。尽管生命和健康紧密相连,但它们却不是一个概念。
首先,生命和健康同样存在于身体这一物质形态之中,相伴相存,但健康是维持人体正常生命活动的基础,当健康受到损害时,无论是发生器质性的改变,还是功能型的改变,都可以经过医治而使其康复或好转,保持人体的生命活动。当生命权受到损害的时候,生命的丧失却具有不可逆转性,无法得到恢复。健康损害的可康复性和生命损害的不可逆转性,是生命权和健康权的重要区别。
其次,健康权是以维持人体的正常生命活动为根本利益,但它不是以生命为客体,不是保护生命安全和生命价值的利益。
再次,侵害生命权的判断标准是结果,造成死亡的就是侵害生命权,没有造成死亡的,就不是侵害生命权,而是侵害健康权(或者身体权)。尽管有些行为实施的目的就是侵害健康权,但是最终造成了死亡的结果,那就应当认定为侵害生命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