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7-24 15:56:49 河南公务员考试网 //ha.huatu.com/gwy/ 文章来源:信阳公务员局
第七条(合同签订)
聘任机关与所聘公务员,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聘任合同。聘任合同的内容,包括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应当具备以下基本内容:
(一) 聘任合同期限;
(二) 职位及其职责要求;
(三) 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四) 工作条件;
(五) 工作纪律;
(六) 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七) 违约责任。
聘任合同范本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确定,聘任机关与所聘公务员可根据需要,附加保密、培训、工作要求等方面的约定,作为聘任合同的补充条款。
聘任制公务员执行公务员法有关公务员条件、权利、义务、考核、奖励、纪律、回避、退休年龄限制和控告的规定。
第八条(合同管理)
聘任机关根据公务员法和聘任合同对所聘公务员进行管理。聘任合同期限一般为1至5年,根据需要,双方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1至6个月。聘任合同期满,聘任机关会同公务员主管部门对受聘人员提出续聘或终止聘任意见。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者解除,须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人员考核)
聘任制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由聘任机关或公务员主管部门实施。
考核主要以合同中确定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的要求为依据进行。考核形式主要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两种形式,定期考核采取试用期考核、年度考核和合同期考核的方式。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与委任制公务员同时进行。
考核结果应向聘任公务员进行反馈,可以作为聘任制公务员薪酬奖惩、合同续聘、解除的依据。
第十条(薪酬和社会保障)
聘任制公务员实行协议工资制,薪酬包括工资和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两部分,一般按月支付,对一些特殊职位,可实行年薪制。
聘任制公务员的薪酬,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所聘职位,按照人力资源市场中同类行业、同类人员薪酬水平为指导,相应确定其工资水平。聘任制公务员的工资一般由固定部分和绩效考核金两部分组成,绩效考核金根据合同约定职责要求的考核情况进行发放。同时,建立工资调查和动态调节机制。
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国家和河南省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十一条(人事争议与仲裁)
聘任制公务员与聘任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实行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牵头,建立由公务员主管部门代表、聘任机关代表、聘任制公务员代表以及法律专家组成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双方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十二条(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河南省公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试行日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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