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8-16 17:27:14 河南公务员考试网 //ha.huatu.com/gwy/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第四部分 常识判断
91.D 解析:本题是直接考查的刑法条文。根据《刑法》关于行贿罪的规定,或者根据常识判断行贿的主观目的应当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所以答案选D。
92.D 解析:本题考查行政法基本理论。关于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的名义做出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后果的组织。由于国务院办公厅是国务院的内设机构,不具有对外行使行政管理的职能,不能对外做出行政行为,故不能作为行政的主体。乡镇人民政府属于一般地方行政机关,街道办事处属于市辖区人民政府派出的行政机关,相当乡镇一级政府,公安派出所是法律法规授权有上级公安局领导的组织,能行使行政管理权,如治安管理处罚权等。所以答案选D。
93.A 解析:所谓授权就是一个机关或组织将属于自己的权利,由其他单位代为行使。B项中县政府的文件不属于法律法规,C 项中文物局局长让其副职代行职权也不属于法律法规,D 项有一定的迷惑性,该项的实质是法律规定的国务院享有的权利是直接规定权利,不是授权。 所以答案选A。
94.D 解析:在外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国家公务员代表行政机关,所以公务员是在行政机关的名义下行使国家的行政权,其行为的结果归属于相应的行政机关,行政赔偿的主体是国家而非公务员本人,因此公务员违法乱纪的后果不包括行政赔偿。
95.B 解析:本题系考查公务员的权利,对行政处分行为不服,只能申诉,不能起诉。主要原因在于行政处分行为系内部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理对象。 再者公务员法中规定的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并不是诉讼法意义上的起诉权,而是公务员制度中的一种权力救济手段,是指公务员通过国家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的控告。
96.D 解析:直接考查《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兼职等相关规定的考查,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营利性行业且不得在企业兼职。
97.C 解析:依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大学校长明显不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范围。在此处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公务员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公务员范围的规定是不同的。1993 年 8 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公务员限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工作人员都是参照管理。现在《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的范围不仅限于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对同时具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这三个条件的人员,都列入公务员范围。由此可见中学校长公务员范围。
98.B 解析:直接考查《公务员法》条文。 《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第八十八条规定,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由本人申请提前退休:1.工作年限满三十年;2.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3.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
99.C 解析:直接考查《公司法》条文。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出资方式不限于货币,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股东不能以劳务作为出资方式。也即允许以劳务出资的只有普通合伙企业,而不是股东。 依据生活常识判断,要是可以用劳务出资的方式成为股东,那么每个人都成为股东了,现实中不可能是这样的。
100.B 解析:按照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所得税的基本税率为25%。注意该题考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而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 ,也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虽然该法并没有生效,但并不影响答案的性。
101.B 解析:依据《宪法》和《物权法》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国家所有,土地不专属国家所有也可以集体所有。
102.C 解析: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就在于是否能发行股票,是否分为等额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不分为等额股份,证明股东出资份额的是出资证明书,而不是股票。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金额与股份数的成绩即是资本总额。这是二者的大区别。所以答案选C。
103.A 解析:依据新的《公司法》规定,我国已允许设立一人公司,所以有限责任股东为2至50人之间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其他三项均能从新的《公司法》中直接找到相关规定。提醒一定要特别注意新《公司法》中有关的内容。
104.D 解析:依据《民法通则》第二条的规定,我民民法调整的对象为平等主体之间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这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D项属于行政处罚,所以不属于民法调解的范围。
105.B 解析:依据《民法通则》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即职务行为由其所在单位承担责任。
106.D 解析:依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应当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07.A 解析:本题考查的民法基本理论。民事行为并非成立即生效的,民事行为的成立是指符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素的客观情况。 民事行为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定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二者是不同的概念,成立是事实;有效与否则属于价值判断问题。比如某合同成立后,还需要履行法定的手续才能生效等。
108.D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物的交付理论。交付可以分为直接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等。本题属于占有改定范围,合同生效时即视为交付。 《合同法》有相应条文规定,标的物在买卖合同订立前已经为买方实际占有的,从买卖合同生效时视为标的物交付。
109.A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风险转移时间。直接依据是《合同法》规定的,以合同取得的财产,在财产交付时财产所有权开始发生转移。所以答案选 A。
110.C 解析:本题直接考查的物权理论。主物权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从物权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物权而存在的物权, 如留置权、 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 而担保物权都属于从物权。地上权和地役权属于用益物权。地上权不依附于他项物权,所以是主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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