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8-30 16:02:54 河南政法干警考试网 //ha.huatu.com/zfgj/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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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在于:
(1)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效果是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相应地原所有人的权利归于消灭。
(2)受让财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物权法》第108条规定:“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3)让与人对原所有人负赔偿责任。原所有人因受让人善意取得其财产所有权而遭受损失时,法律对原权利人提供了一种债权上的救济,即权利人可以要求让与人承担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或返还不当得利。
(4)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其他法律关系依其法律行为加以确定。善意受让人依据其与让与人之间的法律行为(如买卖、互易)所应负担的价金支付义务或其他义务,与非善意取得的情形并无二致,善意受让人不得拒绝履行。
四、案例分析
40.(1)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优先。原因:根据《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没有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协议无效而有遗嘱时,按照遗嘱的内容办理;没有遗嘱或者遗嘱无效时,才适用法定继承,在本案中,周甲既有遗赠抚养协议,又有遗嘱,应先执行遗赠抚养协议。
(2)周乙之子和周丙之女享有继承权。依据: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遗产份额,在本案中,周乙之子可以继承;如果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本该由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法定继承人承担,本案中,周丙的法定继承人为其女儿,故周丙之女亦可继承。武某作为扶养人享有受遗赠的权利,但武某不是继承人,故无权继承遗产,但是可以从遗产当中取得应得份额。
41.(1)甲乙之间的约定无效。根据民法的规定,免责条款效力有限制,其中一种情形就是不得免除造成对方的人身伤害的责任,在本案中,甲乙在客运合同中的预定即属于此种情形,该约定无效。
(2)甲可以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两者只能选其一。根据民法原理,甲乙之间存在一个客运合同,在客运合同中,承运人负有安全运送义务,乙没有尽到此义务,故承担违约责任;应甲的受伤是由于乙、丙相撞造成,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对于甲遭受到的人身伤害,还可以追究乙、丙的侵权责任,故甲还可以向乙追究侵权责任。在本案中,乙的行为同时符合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构成竞合,只能择一适用。
(3)丁遭受的损失由乙和丙承担连带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其承担的责任。首先,根据本案,丁为行人,乙和丙为机动车一方,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一方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则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在此案中,丁作为行人横穿机动车道存在过错,故由乙、丙承担责任,但可适当减轻。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丁的损害是由乙和丙共同造成的,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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