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2-01 15:13:35 河南选调生考试网 //ha.huatu.com/xds/ 文章来源:河南华图网
【导读】华图河南选调生考试网同步河南华图网发布:2013年河南省选调生考试行测模拟试题:常识判断(2),详细信息请阅读下文!如有疑问请加【河南选调生考试交流群汇总】 ,更多资讯请关注河南华图微信公众号(hnhuatu),微信号:(hnht678) 。备考选调生考试,为你推荐选调生用书|课程。
答案及解析
1. 对于B项,装鬼取财,是属于抢劫罪定义里的"除暴力胁迫外的其他方法",
2. 行医是以实施医疗行为作为职业的活动。非法行医罪属于职业犯。甲虽然没有医生执业资格,但她没有反复、继续、私自为他人戒毒治疗的意思,客观上也没有反复实施这种行为,故不能认定甲在从事非法医疗业务,因而不构成非法行医罪。对甲的行为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所以只有A正确。
3.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306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
该罪是一选择型罪名,客观方面有法定的三种行为方式:
1. 直接实施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2.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3. 威胁利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做伪证。
但"教唆"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不包括在内(306条)
所谓"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是指为当事人就如何毁灭、伪造证据进行出谋划策、提供物资条件、精神资助等行为。但当事人没有毁灭、伪造的犯意,而由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教唆、指使毁灭、伪造证据的,则不能视为帮助行为,对之,应直接以毁灭、伪造证据论。
在本案中律师丙在甲某没有伪造证据的犯意时,"教唆"甲某秘密伪造了多份"甲写给乙的求爱信",对此不能视为"帮助行为",所以律师丙应定伪造证据罪(307条)。而不能按照"诉讼代理人伪造证据罪"处理。选C。
4. 黎某在运输途中烧毁假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中止,只是量刑时的一个从轻情节。我国刑法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运输假币罪,是行为犯,行为犯只要具备刑法规定的相关行为就构成既遂,而不需要产生某种危害结果。黎某持车票携带假币进站上车,符合运输假币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已是既遂。
黎某购买车票的那一刻就与铁路部门签订了运输合同,铁路部门必须把他安全正点送到目的地,但合同还不算履行,只有他进站的那一刻合同才算开始履行,产生相应的权利与义务。在司法实践中,旅客"进站"的标准就是旅客持有效车票进入验票口。本案中,黎某持有效车票不仅进了站,而且还上了车,他进站上车的行为使运输合同开始履行。黎某携带假币在运输途中被查获,符合运输假币罪既遂的构成。实际上,黎某在持有效车票进入验票口的那一刻,就构成了运输假币罪的既遂。
黎某在运输途中烧毁假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中止,只是量刑时的一个从轻情节。黎某运输途中烧毁假币的行为是在犯罪既遂以后,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的规定,既遂阶段没有犯罪中止问题,犯罪中止只能发生在犯罪的预备和犯罪未遂阶段。
5. 张某将钟某的衣服抱走让其光着身子不敢追出门外追赶,其行为属于抢劫罪客观要件中的采用"其他方法"强行将他人财物抢走的行为。所以张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抢衣服同时使妇女身体受困,也属于抢劫罪里的除暴力胁迫外的其他方法。按照一般社会所能接受的观念,妇女是无法追赶和反抗的。需要强调说明的是:抢劫罪中的暴力手段必须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但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方的反抗,(只要达到一般社会能接受的程度观念即可,至于被害人是否有超常的发挥和反抗,在所不论,抢劫罪中的胁迫与其他方法也是如此。应定抢劫罪。
以上是2013年河南省选调生考试行测模拟试题:常识判断(2)的全部内容,更多关于河南选调生考试,选调生考试公告,选调生考试科目,河南选调生考快讯信息敬请关注河南选调生考试网频道。
本文标签: 河南选调生考 (编辑:admin)微信公众号
贴心微信客服
华图教育官方微信
华图总部:北京华图宏阳教育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10-68296100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
华图分校:河南华图郑州黄河路交卫生路向北三叉口东50米路北华图教育培训基地
(红旗路交卫生路东50米路北)
客服热线:0371-87096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