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1-11 14:16:39 河南选调生考试网 //ha.huatu.com/xds/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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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近几年公务员考试考题,对刑法的考查多集中在刑法总则方面,即犯罪构成、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共同犯罪、单位犯罪、刑罚等内容,对于具体罪名的考查相对较少,这与常识的考查特点有关:如何将犯罪行为归类定罪是法律专业人员的工作,而作为一般公民,只需要知道什么样的行为构成犯罪即可。因此复习刑法时主要精力还是应当放在总则部分,有余力时也可以对部分常见罪名加以了解。
华图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将犯罪构成部分的重要内容进行梳理,为考生复习提供备考指导。
行为人作出的行为要构成犯罪,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即犯罪构成。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
(1)犯罪主体,即作出犯罪行为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危害行为要构成犯罪并进行处罚,行为人必须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刑事责任能力。
①年龄:<14周岁的,不负刑事责任;
≥14且<16周岁的,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16周岁的,负完全刑事责任;
≥14且<18周岁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②精神状况: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③特殊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例1】下列行为中构成犯罪的是( )。
A. 张某,20岁,遇人抢劫奋起反击,将对方打成重伤
B. 王某,30岁,为了躲避仇人追杀,抢了路人的摩托车逃跑
C. 刘某,13岁,盗窃价值人民币50万元的财物
D. 赵某,30岁,醉酒驾车撞死路人
(2)犯罪客体: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3)犯罪主观方面:犯罪时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
①犯罪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其中希望、积极追求结果发生的是直接故意,明知行为可能危害社会并持放任、无所谓态度的是间接故意。
②犯罪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其中已经预见危害后果而轻信能够避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应当预见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③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关键在于意志因素。间接故意中行为人并不反对结果的发生,而过于自信的过失中行为人明确希望避免结果发生。
【例2】甲欲杀死乙,在乙饭碗里投放毒药,不料朋友丙分食了乙的饭菜,甲为了杀死乙,没有阻止丙,结果导致乙和丙均中毒死亡。甲对丙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是( )。
A.过于自信的过失 B.疏忽大意的过失 C.间接故意 D.直接故意
(4)犯罪客观方面——行为
①作为:以积极的身体动作实施危害行为;
②不作为:有积极行为的义务,能够实行而不实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
义务来源:法律明文规定;职务、业务要求;使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的先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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