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05 10:57:00 河南公务员考试网 //ha.huatu.com/gwy/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近日,长期在网上造谣、传谣的名“秦火火”、 “立二拆四”被抓获并刑拘,消息一经公开便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广大人民群众拍手称快。网络不是法外世界,恶意造谣、传谣必须要受到法律的制裁。那么,网络谣言的危害有多大?网络谣言泛滥的根源在哪里?如何才能彻底整治网络谣言?
一、网络造谣危害分析
1.网络谣言造成社会恐慌,影响社会稳定。在“7·23”甬温特大铁路事故发生后,“秦火火”在网上编造了中国政府花2亿元天价赔偿外籍旅客的谣言,仅两小时就有上万条微博转载,挑动了民众对政府的不满情绪,使政府的善后处置陷入被动。2011年3月,日本发生地震核泄漏事故后,网民 “渔翁”在QQ群上发消息称中国食盐将受核污染,后经大量转发扩散,中国部分地区开始疯狂食盐,市场秩序一片混乱……随着信息技术的裂变式发展,中国互联网的普及程度越来越高,根据新数据显示,我国网民数目前已过6亿,且以每年近10%的速度在增长。 “人人都有麦克风、时时刻刻都发言”的自媒体、微信息时代已经到来。原有的网络生态彻底打破:以往我们常用虚拟世界来区别网络与现实的不同,而现在网络与现实的界限变得模糊;以往我们用“网上冒烟网下燃”来说明一个网络热点话题会发酵成为社会热点事件,而现在网络引燃现实矛盾的燃点更低。网上一个不负责任的谣言,很容易成为引发社会恐慌的爆点,进而影响社会的稳定性。
2.网络谣言引发社会信任危机。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转轨与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也是社会矛盾的高发期。在这一特殊时期,网络谣言很容易成为引发社会震荡、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因素。一些转型期特有的社会矛盾,往往成为网络议题设置的重点,譬如贫富分化、资源分配不平衡、腐败问题等内容的点击率很高。网络造谣者迎合转型期一些人内心的不安全感和不确定性,利用网民心理弱点,编造散布极具蛊惑性和危害性的谣言,引发社会危机。
二、网络谣言泛滥的原因
1.社会转型期人们思想意识多元、多样、多变是直接原因。随着当代中国乃至当今世界进入网络时代,尤其是微博、微信等新的传播形式不断出现,民众知情权、话语权、监督权要求空前高涨成为鲜明的时代特征。网络时代传播手段日新月异,颠覆了传统意识形态传播规律,打破了传统意识形态传播格局,社会意识多元、多样、多变的特征日益明显,正确与错误、先进与落后、主流与边缘的思想观念相互交织,意识形态领域的噪音、杂音此起彼伏,也导致了人们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多样化并发生冲突,一些矛盾在冲突中酝酿、发酵甚至激化。而网络的发展为谣言的制造、传播等创造了极大便利条件,一些人或势力就开始通过制造谣言等手段让别人认同自己的思想或者谋取自己的利益等。
网络作为社会民众宣泄情绪、表达诉求的一种方便、低成本的手段和渠道,尤其是由于微博言论的碎片化、感性化、情绪化、片面化甚至偏激化等特点,再加上其成本小、隐蔽性强、传播快,使其可以通过裂变式、感染性传播扩大某条信息的影响力,尤其是关于官员贪污腐败、侵害民众利益、污染环境、野蛮拆迁、为富不仁等问题的信息;谣言一旦在网上发布后,很容易引起网民的共鸣,不少人不辨真假便加以转播,使之在短时间内迅速成为很多人关注的焦点。而有关部门对这种言行也缺少有效监管,更使得一些人在通过制造这些谣言发泄自己不满情绪的同时,还成为了拥有很多粉丝的网络红人,甚至成为媒体、民众追捧的所谓“反腐英雄”、“揭黑尖兵”等,这种造谣、传谣竟然可以名利双收的“典型”则对网络谣言愈演愈烈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2.利益驱使、渗透是重要原因。随着市场交换原则几乎渗透到每一个领域,一些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利益集团为了打击竞争对手或者谋取私利,自己出面或者利用公关公司、广告公司、传媒策划机构等,收买一些新闻媒体的编辑、记者甚至负责人,相互勾结起来制造谣言、假新闻并大肆传播以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近年来多次爆出的中国乳业两大巨头蒙牛、伊利之间在媒体上的相互攻击战就是一个典型案例。
一些媒体转企改制为追求利益而忘记社会责任是特殊原因。随着一些媒体转企改制,在媒体行业激烈竞争的压力下,一些新闻媒体为了追求更高的点击率、收视率、阅读率等,竟然不惜牺牲新闻真实性甚至故意造谣、传谣而去追求所谓轰动效应,有的甚至公然炮制虚假新闻来达到吸引受众眼球、谋取单位私利等目的。还有的新闻单位在市场经营的压力下,为了追求广告利益,以软新闻等形式变相出卖新闻版面,把一些未经核实或者根本就不进行核实的广告以新闻的形式刊发、播出,导致这些广告误导民众、危害社会,尤其是一些假冒伪劣产品、虚假医疗广告等方面的软新闻危害更为巨大。
3.西方国家对我国的网络和传统媒体的渗透是外部原因。西方国家凭借其在各种新闻资源上的资本、科技优势,尤其是利用其掌握的网络话语霸权,对我国进行思想文化渗透的步伐进一步加快、力度进一步加大、手法更加多样化、方式更加隐蔽化,网络更是成为意识形态领域斗争的重要阵地。为了实现对中国的和平演变,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通过实施“文化帝国主义”,利用其在网络信息上的垄断地位以及利用其控制的传媒资源,对我国进行文化侵略和意识形态的渗透,推行自己的价值观念、生活方式和意识形态。并且,美国等西方国家通过一些基金会、非政府组织等机构,不仅通过收买、同化一些国内的官员、知识分子在网络和传统媒体上散布一些攻击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社会制度等的言论甚至谣言,还收买、同化一些新闻单位的编辑记者,甚至借一些媒体转企改制的机会以参股、控股的形式介入,先是从控制媒体的市场经营权然后一步步渗透终控制新闻采编权。目前,在一些网络媒体乃至传统媒体上不时出现攻击我们党和国家根本制度、丑化我们党和国家的人物、捏造我们党和国家的所谓悲惨秘史等谣言,就是这些问题的体现。
据悉,秦志晖、杨秀宇等人组成网络推手团队,伙同少数所谓的“意见”、组织网络“水军”长期在网上炮制虚假新闻、故意歪曲事实、制造事端等,甚至声称要“谣翻中国”。他们利用“郭美美炫富事件”蓄意炒作,恶意攻击中国的慈善救援制度就是一个例证。那么,这些所谓的“意见”是谁?在其中扮演了什么角色?仔细分析更多网络谣言不难发现,不少经常造谣、传谣的网络大V本人就曾经是罪犯,不少网络谣言的矛头是直接指向我们党的历史、纲领、以及社会主义制度等,这背后有哪些政治势力参与甚至指使、操纵,都是一些应该彻查的问题。
4.有关部门对网络谣言打击不力是关键原因。面对网络谣言泛滥,有关部门此前曾多次整治,但结果却不尽如人意。原因何在?打击不力是一个非常关键的原因。我们看到,对一些故意造谣、传谣的网络大V常常只是禁言一段时间而很少销号,并且还是其在一家网站的微博禁言了却不妨碍其在其他网站的微博上继续造谣、传谣,给人感觉整治就是做样子、走过场;一些网络大V经常编造谣言攻击我们党的历史、纲领、以及社会主义制度等,不少网民举报却得不到回应,更看不到应有的处理;网络上的内容是否是谣言,往往是发布的网站自我判定,有关部门对网站在这方面的监管和纠错却很少看到;包括一些大型商业网站在内的不少网站多次出现故意甚至恶意的造谣、传谣事件,不少网民也呼吁严惩相关网站,但是却很少看到哪个大型商业网站受到严惩;专家这些年多次呼吁建立谁提供发布平台谁负责的网站责任制,但一直没有看到有关部门出台相关规定,就连曾一度被寄予厚望的网络实名制也因为利益干涉等原因大打折扣,某种意义上放纵了谣言的蔓延;并且,这么多年一直说要建立健全整治网络谣言在内的网络犯罪的法律制度,但是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至今仍不健全。
三、对策分析
1.整治网络谣言必须勇出重拳、狠招,集中开展打击网络散布谣言的专项整治活动。近日,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集中开展打击网络有组织制造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切实维护了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和社会秩序,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赞许。由此可见,拿起刑事打击这把利剑打击网络谣言,开了一个好头。期盼这个好头能够带动起各地严打网络谣言的风暴行动,对网络谣言发现一起严惩一起,狠打所有造谣、传谣的网络犯罪分子,让谣言彻底远离网络。同时,我们应对有关部门勇出重拳、狠招整治网络谣言的行动,要加大宣传力度,借机加强对网民网络自律、网络文明等教育。让广大网民认清网络谣言的巨大危害性的同时也深刻认识到,同所有自由一样,言论自由也是有边界的。作为负责任的公民,不仅要不造谣、传谣,更要积极举报谣言,主动打击谣言。
2.新闻行业要争做整治谣言的表率。要总结这些年来在推进新闻出版行业市场化的过程中忽视意识形态属性出现的“一切以金钱为中心”、“一切靠点击率(发行量、收视率)说话”等错误思想,深刻剖析一些报刊、网站、出版社为了经济利益买卖版面、频道、书号等为谣言传播提供平台的巨大危害性,并对一些影响特别恶劣的单位进行严厉处罚,彻底纠正目前依然存在的错误做法。因此,应出台硬性规定,要求包括传统媒体和重点新闻网站为代表的主流媒体在内的所有媒体,不能以未经核实的微博信息等网上信息为线索进行报道,更不应该报道未经核实的微博信息,不管其有可能引起多么大的轰动效应,都始终牢记媒体的新闻真实性原则和社会责任,决不能随波逐流,对于不遵守规定的,要严厉批评并予以查处。
3.加大监管、全面实名和畅通举报相结合。从这些年网络谣言的泛滥且没有得到彻底治理的情况来看,大部分网站尤其是商业网站显然未能尽到自己应尽的社会责任。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应该尽快统一建立“谁建设网络发布平台谁把关,哪家网站出了问题就追求哪家网站的责任”为原则的平台负责制,并以这种平台负责制为主建立起严厉的责任追究制,无论哪家网站出了造谣、传谣等问题都绝不姑息,必须让其承担相应的责任甚至付出关门停业的代价。
4.以健全法律法规为抓手长期依法严打。网络空间是公共场所,网络社会是法治社会。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上,为了大程度保障网民的表达自由,对网络谣言的打击一般局限于行政处罚,但立法的善意不能为违法犯罪者所利用。网络造谣、传谣造成的巨大危害表明,在区分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加强对网络谣言的刑事打击力度,不仅是法治社会促进网络文明的重要保障,也是人民群众的呼唤和期盼。运用法律手段惩治谣言是任何一个法治国家都可以、也应该采取的合理行动,对造谣、传谣言行进行刑事打击也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要坚持对网络谣言进行长期打击,尤其是对那些在外部力量支持下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所谓异议人士造谣、传谣的行为,更要坚决严惩。同时,要对造谣、传谣行为设立法律高压线,使广大网民对法律心存敬畏。所以,应该以“七条底线”的出台和这次集中打击制造传播谣言为契机,加大修法、立法的力度和进度,建立相应的法律规范、制度规范,让敢以身试法者受到应有的惩罚,从根本上铲除网络谣言滋生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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