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6-14 11:35:32 河南三支一扶考试网 //ha.huatu.com/szyf/ 文章来源:河南省三支一扶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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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考题】
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合同担保权的是( )。
A、抵押权 B、质权 C、留置权 D、违约金
2.甲向乙借款20万元做生意,由丙提供价值15万元的房屋抵押,并订立了抵押合同。甲因办理登记手续费过高,经乙同意未办理登记手续。甲又以自己的一辆价值6万元的“夏利”车质押给乙,双方订立了质押合同,乙认为将车放在自家附近不安全,决定仍放在甲处。一年后,甲因亏损无力还债,乙诉至法院要求行使抵押权、质权。本案中抵押和质押的效力如何?( )
A、抵押、质押均有效B、抵押、质押均无效C、抵押有效、质押无效D、质押有效、抵押无效
(2)质权
1、动产质权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交给债权人占有并实际控制的行为被称之为质押,质权人因质押而取得的权利为质权,质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2、“禁止流质契约”条款。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质押财产为债权人所有。
3、转质权
质权人为担保自己或者他人的债务,在占有的质物上再次设定质权的称为转质,所成立的质权为转质权。因转质而取得质权的人为转质权人。转质既可适用于动产质权,也可适用于权利质权。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4、权利质权
权利质权是指以出质人提供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权利质权具有与动产质权相同的一些特征,都是以担保债务履行和债权实现为目的,性质都是价值权、担保权。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1)汇票、支票、本票;(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应收账款;(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3)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这时,债权人便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便为留置财产。
成立留置权,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l. 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 债权人占有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除了企业之间留置的以外,留置财产必须与债权的发生处于同一法律关系中。
3.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对已经合法占有的动产,并不能当然成立留置权。留置权的成立还须以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未全部履行为要件。
(四)留置权与抵押权或者质权关系
《物权法》第239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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