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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约定标的物的合同(2)

2019-07-30 11:14:22 河南公务员考试网 //ha.huatu.com/gwy/ 文章来源:河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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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确答案:A 第一步,本题考查《合同法》。

  第二步,《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标的物是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没有标的,合同不能成立。

  因此,选择A选项。

  拓展

  B项:《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即可以撤销合同的情形包括: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注: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民法总则》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149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150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151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由此可见,《民法总则》对可撤销行为的修订主要体现在:①修订了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命名,去掉了“可变更”的说法。②将第三人欺诈和第三人胁迫纳入可撤销的欺诈和胁迫制度。③对“乘人之危”及“显示公平”情形的进行了合并,第151条前半部分为乘人之危,后半部分并入了“显失公平”。当显失公平是由乘人之危引起时,应按乘人之危的规定予以救济;如果乘人之危没有引起合同权利义务显失公平,不需法律救济。

  C项:《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D项:合同解除是指已成立生效的合同因发生法定的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或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使合同关系终止。《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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