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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要求2003年9月17日,某公司业务员丁先生到A市出差,当晚居住于该市四星级的阳光宾馆。丁先生按照宾馆相关管理规定将随身携带的一台价值2万5千元的笔记本电脑存放于宾馆贵重物品存放处保管。9月19日夜,阳光宾馆发生盗窃案,大量贵重物品被盗,其中也包括丁先生的笔记本电脑。案发后,宾馆工作人员已向公安部门报案,此案正在侦查过程中。
丁先生是否可以请求酒店赔偿,其请求赔偿的依据是什么?()
A.可以请求赔偿,因为在保管期间被保管的物品丢失且可以证明系保管人保管不善所致,保管人应当负损害赔偿责任
B.不得请求赔偿
C.可以请求赔偿,因为只要在保管期间被保管的物品丢失,保管人就应当负损害赔偿责任
D.可以请求赔偿,但宾馆只担负一定责任。
答案解析
参考答案:A
【解析】A【解析】丁先生可以请求赔偿。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374条的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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