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29 09:51:16 河南事业单位考试网 ha.huatu.com/sydw/ 文章来源:
【导读】华图河南事业单位考试网同步发布:2003年9月17日,某公司业务员丁先生到A市出差,当晚居住于该市四星,详细信息请阅读下文!如有疑问请加【河南事业单位考试交流群汇总】 ,备考河南事业单位考试,为你推荐事业单位备考用书,面授课程。更多资讯请关注河南华图事业单位微信公众号(hnsydw666),微信号:(hnht678) 。
题目要求2003年9月17日,某公司业务员丁先生到A市出差,当晚居住于该市四星级的阳光宾馆。丁先生按照宾馆相关管理规定将随身携带的一台价值2万5千元的笔记本电脑存放于宾馆贵重物品存放处保管。9月19日夜,阳光宾馆发生盗窃案,大量贵重物品被盗,其中也包括丁先生的笔记本电脑。案发后,宾馆工作人员已向公安部门报案,此案正在侦查过程中。
如果宾馆在店堂内醒目位置贴有告示称:旅客丢失物品本店概不负责,宾馆可否以此为理由免责?()
A.有言在先,可以免责
B.不论有无告示,均不可免责
C.如果丁先生注意到此告示,则酒店可以免责
D.该告示内容不合法,但若旅客接受其内容亦会有效
答案解析
参考答案:B
【解析】B【解析】店堂告示属于单方免责条款,不能说明是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因而不具备法律效力。而且告示内容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始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有如下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以上是2003年9月17日,某公司业务员丁先生到A市出差,当晚居住于该市四星的全部内容,更多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快讯信息敬请关注河南事业单位考试网频道。
本文标签: (编辑:admin)华图教育官方微信
华图总部:北京华图宏阳教育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10-68296100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
华图分校:河南华图郑州黄河路交卫生路向北三叉口东50米路北华图教育培训基地
(红旗路交卫生路东50米路北)
客服热线:0371-87096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