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02 15:19:40 河南政法干警考试网 //ha.huatu.com/zfgj/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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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为大家带来《债发生的原因之无因管理你真的了解了么?》,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债的发生原因在公基测试中是一个比较重要考点,而其中无因管理又算是比较常见的一个。本来民法就是和我们生活当中最为贴近的一部法,故其当中的制度都是和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无因管理也不例外,生活当中我们或多或少都有过无因管理的行为。简单来说,无因管理可以看成是“多管闲事”,不过无因管理却是好意的,典型的如见义勇为等。那么,下面我就来详细的介绍一下无因管理制度。
首先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了他人利益着想,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从概念当中我们可以看出,无因管理是有三个构成要件的,那么这块的考点主要在于首先要能够从题干当中判断出无因管理,继而联想到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即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或者所遭受到的损失,那么,如何去判定呢,下面我带大家来看一下。
一、无法定或约定义务
这是无因管理的前提,既然是“无因”那么就不能有法律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的义务,否则岂不是变为“有因”了,也就无所谓无因管理了,比如像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监护等法定义务是满足不了无因管理的首要要件的。
二、为他人利益着想
这里的为他人利益着想更多的强调的是管理人主观上的一种想法,可视为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这里的利益包括两重含义,既包括通过管理行为使自己获得一定利益也包括通过管理行为使自己避免一定的损失。
三、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
这是无因管理的客观要件,即要具备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当然,这里的他人指的是特定的人,比如说某知名公司以天下为己任去沙漠中种树防霾,虽然是做好事,但无法构成无因管理,因为这里是不特定的人,也无法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四、几种无因管理的特殊情形
第一种,既为了自己利益也为了他人。比如说邻居不在且房屋老旧,害怕台风将邻居家的房屋刮到砸到自家房屋,因此对其加固或者用木材支撑,结果房屋仍然被刮倒了,此时仍构成无因管理之债,邻居是应当支出管理所花费的必要费用;再比如说邻居家着火了,害怕火烧到自己家里而去灭火,仍是构成无因管理的,因管理所遭受损失也可以向邻居主张给付的。
第二种,为他人谋利但未遂。比如邻居家里着火了,去救火,但是火势过大未扑灭仍将邻居家的房子烧没了,此时仍构成无因管理,若是在此次救火当中自己遭受损失的话也是有权要求邻居偿还的。
第三种,违背他人明示或者可推知的意思表示。比如邻居家的房子明明就要拆迁了,但是我自作主张觉得是危房给其加固了,此时是违背了他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表示,构不成无因管理,所以也无法向邻居主张管理所付出的加固费用。
第四种,做的是他人的事务。比如,错把自己的事当成他人的做了,或者错把他人的事情当成自己的做了,明明是自己的田地,却误以为是他人的而在田地周围围上栅栏防动物侵袭,或者明明就是他人的田地,但是误以为是自己的而围上栅栏,这两种情形都是无法构成无因管理的,也即没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故而无法主张无因管理之债。
【题再现】甲正在市场卖苹果,其父生病急忙离去,邻摊菜贩乙见状遂自作主张代为叫卖,以比甲原每斤5元高出2元的价格卖出苹果200斤,并将多卖的400元收入自己囊中,后乙因急事回家将余下的100斤苹果以每斤3元卖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B.乙收取多卖400元构成不当得利
C.乙低价销售100斤苹果构成不当管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D.乙可以要求甲支付一定报酬
【答案】 ABC。解析:这道题重点综合考察了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以及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因此,乙是构成无因管理的,而我们说无因管理是不可以索要报酬的,故而A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在无因管理当中,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收取的金钱、物品及其孳息这些应当返还本人,此处,乙将多卖的400元据为己有,是构成不当得利的应返还给甲,因此,B选项正确。在无因管理中,虽然我们说管理人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但明确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是不得违背本人明示或者可推知的意思表示的,也就是说管理人也是要承担一定的义务责任的,管的好可以,管的差就要看情况是不是构成不当管理了,而不当管理是要对本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这里乙因为急事回家而将苹果贱卖显然构成了不当管理,应当向甲承担赔偿责任,C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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