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02 15:19:41 河南政法干警考试网 //ha.huatu.com/zfgj/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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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公共基础备考知识点——无因管理》,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民法中债的发生原因有四种,合同、侵权、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我们今天一起学习一下其中相对比较简单的一种,也是考试常出题的一种——无因管理。
一、概念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他人管理的人,为本人。
【华图解读】概念中其实点出了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需要注意的是在无因管理中本人指的是被管理人。
二、构成要件
1.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华图解读】这其实就是“无因”的含义,如果有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义务则不能成立无因管理。例如邻居家着火了,隔壁老王主动帮忙去灭火,这就满足无因的条件,因为没有帮邻居救火的义务。
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华图解读】这是强调需要具备管理意思,是构成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第一,如果错把他人事务当成自己事务管理,则不满足此条件,不构成无因管理;第二,这里的谋利益可以是仅为他人谋利益或避免损失,也可以是避免他人利益受损的同时避免自己利益受损。
3.为他人管理事务
【华图解读】这是构成无因管理的客观要件。第一,如果误把自己的事务当成他人事务管理,不满足此条件;第二,这里的他人是指特定的人,例如冬天去大马路上扫雪这就不构成无因管理,没有特定的受益人。
三、法律效力
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表现在无因管理一经成立,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即产生债的关系,管理人具有以下权利:
1.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
2.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遭受的损失。
【华图解读】第一,无因管理不要求事情一定要做好做成,例如上面提到的帮忙给邻居家灭火的问题,只要有帮助灭火的行为即可要求邻居偿还必要费用及其利息、损失,不一定要将火扑灭;第二,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支付的费用不包含索要报酬。
四、典型例题
【例1】张三在回家路上,看到一只家养小狗,未见狗主人,为防止狗丢失,张三将小狗抱回家。本案中张三的行为是:
A.不当得利 B.无因管理 C.拾得遗失物 D.善意取得
【华图解析】答案:A。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提供服务的行为。本题中张三为他人利益考虑,为了防止小狗丢失,主动管理,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构成无因管理。
祝大家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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