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02 15:19:44 河南政法干警考试网 //ha.huatu.com/zfgj/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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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华图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民法中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有关考点提炼》,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民法主要涉及到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在考查中多以案例的方式来检测背后涉及到的知识点。本节考点提炼主要是针对民法中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分,在考察中多以案例的方式去进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分,同时以概念性题目考察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点,需要重点掌握区分。
其中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包括三个部分,按照年龄和辨认能力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除了分清以上三类民事行为能力之外,还需要掌握不同民事行为能力之下行为效力的不同,在案例题目中进行区分。
一、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通俗来讲就是作为自然人参与民事活动是资格,这个资格既跟民事权利相关,也跟民事义务相关。
(一)时间条件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从出生到死亡,所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都相同,所以出生三个小时的婴儿有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答案是有,因为已经出生的婴儿在时间上满足从出生到死亡的时间条件,所以出生三个小时的婴儿和30岁的成年人张三都有民事权利能力,而且两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相同的。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按照民法总则的规定,以出生证明时间或者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或者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其他证据足以推翻的,以该证据为准。
(二)胎儿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原则上胎儿是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的,但是涉及到遗产继承和接受赠与时,做特殊处理,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例如张三因为意外去世,留下四十万共同财产,张三已经成家娶妻,妻子怀有六个月身孕,还有父母健在,那可以参与分配张三财产的是张三的父母、妻子以及还没有出生的孩子;如果孩子出生十个小时夭折,那么胎儿该部分的财产应该由张三的妻子继承,如果胎儿出生为死体,那么胎儿由始至终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财产退回张三处,由张三的妻子和父母一起分配继承。
二、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也就是自然人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为民事活动负责任。按照年龄和精神状况,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大类。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条件
年满18周岁,精神状况良好的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19岁读大二的张三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7岁工厂打工为生的张三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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