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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司法制度之法官职业道德--保证司法公

2020-04-21 21:52 河南大学生村官考试 //ha.huatu.com/cunguan/ 来源:

【导读】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司法制度之法官职业道德--保证司法公正(三)》,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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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为大家带来《司法制度之法官职业道德--保证司法公正(三)》,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5.公开审判。作为一项基本诉讼原则,审判公开对实现司法公正意义重大。《基本准则》第12条规定,认真贯彻司法公开原则,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同时避免司法审判受到外界的不当影响。

6.遵守回避规定,保持中立地位。《基本准则》对诉讼法规定的回避制度予以具体、严格的规定。《基本准则》第13条规定,法官应当自觉遵守司法回避制度,审理案件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当事人,不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

为了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廉洁问题的关切,防止法官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直接冲突,从而维护公正廉洁司法,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0日发布《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凡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立案、审判监督、国家赔偿等业务岗位工作的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开办律师事务所、以律师身份为案件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或者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人民法院在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和补充审判、执行、立案、审判监督、国家赔偿等业务岗位工作人员时,也不得将具备上述任职回避条件的人员作为拟任人选。在这一规定施行前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人员,应当在这一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主动提出任职回避申请,其所在法院应当在12个月内为其办理职务变动或岗位调整手续;在这一规定施行后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人员,应当在其具备条件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任职回避申请,其所在法院应当在其申请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为其办理职务变动或岗位调整手续。为了确保此项制度能够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该《规定》还明确了对违反任职回避人员的惩戒措施。

《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持有与所审理案件相关的上市公司股票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同时,法官应当保持中立地位。法官中立的规定,主要是确保法官始终处于中立裁判的地位,而不偏向任何一方当事人,更不能对当事人进行压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的宪法原则,也是法官在审判工作中应当遵循的基本道德准则。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以其言语和行为表现出任何歧视,并有义务制止和纠正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员的任何歧视性言行;法官应当充分注意到由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健康状况和居住地等因素而可能产生的差别,保障诉讼各方平等、充分地行使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禁止法官的单方接触。为实现司法公正,法官应当为双方当事人实现诉讼权利平等提供条件,其中之一便是保证当事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向法官阐述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自己的主张、理由。如果法官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实际上就等于剥夺了对方当事人申辩的机会,有损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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