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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公共基础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政体和其他基本制度

2020-05-20 13:40:06 河南三支一扶考试网 //ha.huatu.com/szyf/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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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三支一扶考试如期而至开始,法律知识属于公共基础知识的难点部分,河南华图教育三支一扶考试网针对法律基础知识点进行较为细致深入的分析,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
(一)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
国体就是国家本质。《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二)人民民主专政的含义
人民民主专政裨好无产阶级专政。表现在:(1)工人阶级掌握国家政权、成为领导力量,是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2)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都以工农联盟为阶级基础;(3)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职能都是相同的;(4)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历史使命也是一样的,都是为了建设社会主义,消灭剥削。消灭阶级,最终实现共产主义。
人民民主专政是对人民实行民主与对敌人实行专政的统一。二者的关系进一步体现为:(1)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是实现对敌人专政的前提和基础;(2)对敌人实行专政是人民民主的有力保障。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也就是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一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根本性的;二是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三是;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四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这四个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方面,就是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最完善的表现。它构成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总的概念。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下列三个方面的特点和优点:
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根本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组织形式。它最直接地反映国家本质,表现各阶级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由人民苦命直接创造出来,而不是依靠从前任何的法律规定生产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代表了中国政治生活的全部,成为中国政治力量的源泉。综上可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人民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最广泛的群众基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贯彻国内各民族之间平等原则。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最便于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密切联系群众。历史事实证明,它是适合中国国情的优良制度。
第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统一性。作为国家政权组织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排除了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理论和体制,坚持人民权力的统一。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国家,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体,政体属于国家形式问题。国家形式除政体之外,还包括国家的标志,即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
题目回顾(单选题)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原则是()
A、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B、民主集中制原则
C、平等性原则 D、三权分立原则
B[解析]本题考查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即民主集中制原则。
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中国的政党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即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我们的政党制度表明:中国共产党是人民民主政权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劳动者和一部分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共产党能力合作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从实际情况出发,中国共产党在处理党派关系,协调各种意见、要求和利益时,不采用少数服从多数、小党服从大党的办法,而是贯彻民主协商原则,以达到政治上的一致。共产党不向各民主党派直接地发号施令或者下达指示,而是提出符合人民利益的政治主张,同各民主党派协商,有时甚至要进行多次反复协商,充分听取、吸收各民主党派的意见,然后形成正确的方针、政策或者政治主张,实行对国家的领导。作为参政党,我国各民主党派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职务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制定和推行。我国的历届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都有一定比例的人民代表来自各民主党派,并有一定数量的各民主党派的人员在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任职或担任领导职务。
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含义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含义
《宪法》第四条规定:“中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这表明,中国不采取联邦制,而是坚持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在统一的国家内,以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就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之内,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遵循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规定的总道路前进,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和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自治权,管理本民族的地方性事务。各个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原则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包含着两个非常重要的原则:一是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的总任务的。这是在原则、大前提。二是在上述的大原则、大前提下,一切有着自己或大或小的聚居区(可以构成相当于县一级行政区域)的少数民族都有权实行区域自治,建立自治地方和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职权,实现其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这也是一个不可动摇的原则。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形式
中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在形式上比较灵活。从行政地位来看,有三种级别:根据规模大小,已建立了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17个自治县和3个自治旗。再从民族的构成来看,又有三种情况:(1)以一个人口较多、聚居区域较大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包括其他的一个或者几个人口较少、地域较小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在内的民族自治地方;(2)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自治地方;(3)以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联合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这种形式多样性,也可以说是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点和特点。
(四)民族区域自治是符合中国国情的行之有效的制度
实践证明,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适合中国国情、行之有效的制度:第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充分地保障了少数民族人民在党和国家的领导下,实现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第二,在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过程中,党和国家始终坚持贯彻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合作和共同发展的原则。第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有力地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和其他各项建设事业的快速发展。
(五)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意义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既保证了祖国的统一、民族的团结,又保障了国内民族的平等地位和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这个制度把国家的统一和少数民族的自治权,把中央的统一领导和发挥各民族及各自自治地方的积极性、创造性,把祖国的昌盛和各民族的繁荣发展妥善地结合起来,因而是极其优越的基本政治制度。
五、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宪法规定和保障的政治制度之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实现城乡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本形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包括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
(一)村民委员会
1、村民委员会的含义
根据现行《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根据《村民委员会绒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与基层政权的关系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2、村民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根据现行《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绒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有七个方面:(1)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2)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3)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4)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5)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6)协助有着部门,对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7)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3、村民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7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1)乡统筹的收缴文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2)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3)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4)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5)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6)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7)宅基地的使用方案;(8)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二)居民委员会的含义
根据现行《宪法》和《居民委员会绒组织法》的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
根据《居民委员会绒组织法》的规定,居民委员会与基层政权的关系为: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需要居民委员会或者它的下属委员会协助进行的工作,应当经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同意并统一安排;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可以对居民委员会有关的下属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
2、居民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根据现行《宪法》规定,居民委员会的任务主要有六个方面:(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2)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3)调解民间纠纷;(4)协助维护社会治安;(5)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6)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3、居民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9人组成。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居民会议由18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居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六、选举制度
我国的选举制度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组成部分。它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民主原则;
(一)普遍性原则
我国选举权的普遍性表现在;中国公民除了在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以及未满18周岁、患精神病者以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法规定:(1)凡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2)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3)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4)正在被劳动教养的;(5)正在受拘留处罚的。以上所列人员参加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或劳动教养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或者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其他选民代为投票,被判处拘留、受拘留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人也可以在选举日回原选举区参加选举。
(二)平等性原则
我国的所有选民,每人都在平等的基础上,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次登记权和投票权。任何选民都没有特权。这就是选举权的平等性。
(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
直接选举是指代表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而间接选举则由选民选出的代表或者选举单位来进行投票选举。我国采用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我国县级及其以下的人大代表由直接选举产生;县级以上和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采取间接选举。
(四)秘密投票原则
秘密投票是指选举人在选票上无须签署自己的姓名的投票方法。秘密投票的意义在于使选举人可以自由表达个人意志,不受其他因素的干扰。
(五)代表受监督原则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上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原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这是社会主义选举制度不同于资本主义选举制度的优点之一。
(六)我国选举权有三重保障,即物质保障、组织保障和法律保障。
人民代表的选举,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1)划分选区;(2)登记选民;(3)推荐初步候选人;(4)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5)投票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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