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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华图教育三支一扶考试网为大家整理了农业农村工作知识,希望对考生们有所帮助。
1. 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概念及原则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建立在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基础上,按照自愿互利、民主管理、协作服务原则组建的按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是专业合作社、股份制合作社、合作社联合体、农民专业协会、农产品行业协会等组织的总称。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中的主要形式。
根据2007年7月施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人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2. 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类型
基于对20世纪50年代合作化运动政治化的反思,20世纪80年代兴起的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更注重自愿加引导的原则,理论上也更加成熟。目前我国学术界对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理解大致可分为三个层次:最广义的理解是把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协会、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及供销社和信用合作社都认为是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较广义的理解范围是包括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协会、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狭义的理解范围是仅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即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协会。
另外,还存在不同视角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分类。从功能的角度可以分为生产型、采购型、销售型、加工型、技术服务型、综合型的六类;从创办者与政府的关系可以分为自办型、官办型和官民结合型三类;从创办者的身份可以分为能人牵头型、龙头企业带动型、农村服务部门兴办型和政府发起型等。而目前比较权威的是农业部“按照农民合作的紧密程度”进行的分类,包括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社和专业协会三种基本类型。
·专业合作社——作为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典型形式,可以认为是农民联合自助组织的目标模式。基本特征是从事专业生产的农民自愿人社、退社自由、平等持股、自我服务、民主管理、合作经营的经济组织。这类合作组织一般是实体型的,内部制度相对健全,管理较为规范,与农民利益联系紧密,形成劳动者约定共营企业和社会利益共同体。农民人股需要交纳一定的股金,合作社除按股付息外,还要按购销产品数量向社员返还利润。专业合作社也是企业,在工商部门登记为企业法人。
·股份合作社——是在合作制基础上实行股份制的一种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其基本特点是实行劳动联合与资本联合相结合、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且资本在股份合作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收益分配中,占有比较重要的地位。这类合作组织一般也是实体性和紧密型的,全国都有分布,东部最多。
·专业协会——是一种较为松散的合作形式,包括农业服务协会和专业协会等。专业协会主要是从事专项农产品生产、销售、加工的农民,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以产品技术为纽带,组建的社团性合作经济组织。服务重点是为会员提供技术和运销服务,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为社团组织。
3. 发展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必要性
各类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在我国的兴起是基于农民和政府发展经济的需要。在我国推广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是做大做强农村经济,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的必由之路。
第一,我国农户经营规模过小、分散,很难有效地参与市场竞争,解决与大市场连接的问题。这是发展市场化农业的重要“瓶颈”。按照2006年全国农业普查数据,我国有农业生产经营户2亿户,户均耕地9.13亩,而且大多数单个农户要经营多种农产品。据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调查,在全国纯农业经营户中,生产1~2种产品的农户只占总数的13.2%,生产3~4种产品的占28.8%,58%的农户生产5种以上的农产品。这种小规模、兼业化经营的农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这样“三难”:一是很难与工商企业经济相抗衡,没有合理的谈判地位;二是难以降低进入市场的交易成本,抗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和竞争力弱,常常在市场出现波动的时候蒙受经济损失;三是难以获得准确的市场信息来安排自己的生产。要有效地降低农户的交易成本,解决农户进入市场难,确立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必须进行制度创新。家庭经营和市场发育到一定程度,就需要一种新的能调节产、供、销之间利益关系的机制,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就是一种很好的中介经济组织形式。
第二,农业的社会效益高和自身比较效益低的矛盾日益突出,农民增收的难度越来越大。与其他产品相比,农产品比较效益偏低。这主要是因为:一个是农户经营规模过小,商品化、专业化程度、劳动生产率低。另一个是由于农业生产、加工、销售的分裂,很大一部分利益让流通环节拿走了。据山西省社科院有关课题研究资料表明,农产品利益的43%左右留在了加工和流通两个环。所以,通过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实行产加销一体化经营,整体进入市场,也是农民的内在需求。其实质是通过重新调整和整合生产、加工和销售的关系,在产、加、销环节之间建立一种新型的产业组织制度和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使农民获得一部分市场利润,以便提高农产品经营的效益。
第三,随着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专业化、规模化生产的加速发展和社会化服务滞后的矛盾愈加突出,农民联合起来的内在需求也日趋强烈。近几年,农村商品化、专业化、规模化生产快速发展,特别是市场化程度较高的蔬菜、瓜果、水产品和畜禽产品,专业化和规模化生产发展更为迅猛。例如山东、河北省等许多地县,蔬菜种植面积都达到几十万亩,集中连片,区域种植,形成了区域化规模种植。许多地区形成了“一乡一品”、“一村一品”的格局,一个村的奶牛、生猪就达二三千头。但是,许多农户的产品销售、技术指导和品种改良等问题,靠农户个体难以解决。亟须产前、产中、产后的一系列服务。特别是农产品产后的,如产品分级、包装、品牌、储藏、运输、销售等环节,以及产品的标准化、信息化、农药残留检测等一整套商业化处理的事情,这些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统”不了,国家技术经济部门“包”不了,单家独户“办”不了的事情,就需要通过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来解决。
第四,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使我国农业面临国际农产品市场的压力,加快培育和发展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任务更加紧迫。加人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对我国农业发展将带来重大影响和新的冲击。随着农产品进口关税的大幅度削减和关税配额管理的实施,市场主体经营地位不对称的问题十分突出,我国分散、小规模经营如何面对国外的大合作社、大经营的问题凸显出来。应对这一问题,也需要加快培育和发展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从理论上来看,以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代表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是顺应中国农业生产的专业化、商品化、社会化和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化的形式而发展起来的。当外部环境对分散经营的生产不利时,农户中就会产生组织起来,开展联合与合作的内在需求。合作可以形成规模效益,是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
另外,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转变政府职能的必然选择。应对人世,政府机构要实现三个转变:即由原来的直接管理为主转向间接管理为主,由原来的微观管理为主转向宏观管理为主,由原来的部门管理为主转向行业管理为主。对于国家机关让出的那部分职能,显然不能全部、目前也没有条件直接交由农民自主处理,而是应该由合法的具有较大覆盖面和代表性的经济合作组织来接管。所以建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也就成为一种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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