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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华图教育三支一扶五保遗产是否属于可继承遗产
【案情介绍】吴某因招郎(作上门女婿)到富垭村七组落后户,于1979年将其生母万某迁户与自己同住。1982年,万某经人介绍与富垭村七组村民张某同居,形成事实婚姻。万某与张某共同生活期间,吴某对两位老人给予照料和帮助,尽到了赡养、扶助义务。1990年5月,张某将其在1978年所购买的房屋以万某的名义办理了房屋土地使用权证。1994年万某去世后,吴某仍然尽到了对张某的赡养、照料义务。1995年,富垭村七组为使张某老有所养,为张某办理了“五保”手续。在“五保”期间,张某共领取了600元的“五保金”和优先考虑“五保”户的150元救济款。富娅村七组还以其他形式给予张某一定的帮助和照料。1998年正月,张某去世,富娅村七组用张某的存款为其办理了丧事。此后,富娅村七组以6000元的价款将张某遗留的房屋出售给他人。吴某以自己与张某已形成了继父子间的扶养关系、系张某的遗产继承人为理由,向富娅村七组索要售房款未果,遂向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富垭村七组返还6000元售房款。
【案例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在本案中,吴某在其生母与其继父张某共同生活后,一直给予张某生活上的照料、扶助,尽到了赡养义务,形成了继父子间的扶养关系,吴某对张某遗留的房屋依法享有继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五条规定:“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富垭村七组给张某办了“五保”手续,并给张某以生活上的照顾,且办理了张某的丧事,虽然应当分得张某的部分遗产,但不能以此剥夺吴某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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