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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领域中,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是很难处理的,行政主体可以通过行政行为进行管理,但如果产生了行政侵权行为,反过来行政相对人也可以采取一些方式救济自己,例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其中,行政诉讼与其他诉讼有很大不同,今天就来谈谈行政诉讼法的原则。
一、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原则。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具体行政问题的合法性问题,而一般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问题。人民法院一般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有以下几个原因:其一,法律、法规赋予行政主体以自由裁量权的目的,就是方便其大胆灵活地进行行政管理,希望行政主体在处理案件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搞一刀切,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去更好地管理整个社会的行政事务。但是如果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要去审理合理性,其实相当于又给行政主体的行政管理设置了一道门槛,行政主体就不敢大胆运用自由裁量权去进行行政管理了,所以一般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其二,一个人能做好一名优秀的法官,却不一定能做好一名优秀的行政管理者,这说明行政管理需要一定的专业技术和管理经验,以及个人能力。那如果在行政诉讼中去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就好比让一个不懂得如何行政管理的人去判断这个行政行为合不合理,这是不可取的,也是不科学的。所以我们只能让审判员去做他专业范畴之内的事,即审查合法性,而不去审查合理性。
二、起诉不停止原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原则。
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效力先定性,即当一个行政行为已由法定机关经法定程序作出,未经合法程序变更或者撤销,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在内都应当遵照执行,所以即使是启动了行政诉讼也不能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在法院最终的裁判出来之前,具体行政行为都是合法有效的,所以需要相关人员将行政行为贯彻落实。这一原则是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有序进行和行政效率,试想如果起诉可以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一旦诉讼启动就不用履行行政行为了,那么很多人将会通过诉讼这一方式去逃避行政责任的承担,这将有损行政主体的权威,也会一定程度降低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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