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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在考试中,难度通常较大,加之法条关系比较复杂,与生活不太贴近,考生们学习起来有一定难度,那就让我们一起来梳理一下关于行政法中听证程序的常考点。
一、行政处罚的听证
(1)举行听证会的条件。第一,行政机关将要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和较大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第二,经当事人依法提出听证要求,由行政机关组织。
(2)听证会的进行程序。
①听证的时间。由行政机关通知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和地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②听证的方式。听证公开举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③听证的主持。听证会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④听证笔录。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笔录不作为行政处罚决定的唯一依据。
二、行政许可的听证
(一)听证事项
1.行政机关依职权主动听证的事项。《行政许可法》第46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依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事项。《行政许可法》第47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二)听证程序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48条规定,听证需要遵照下列程序:
1.听证日期。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2.听证的方式。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3.案外人主持。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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