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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做自己的法官”,体现了哪一项行政法基本原则?哪个A. 越权无效

2020-12-24 18:07:32 河南公务员考试信息 //ha.huatu.com/gwy/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单选题

“不做自己的法官”,体现了哪一项行政法基本原则?()

A. 越权无效原则

B. 正当程序原则

C. 信赖保护原则

D. 比例原则

参考答案:B
图图解析:

B项正确:“不做自己的法官”,体现的是行政法的回避原则。程序正当原则:(1)行政公开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2)公众参与原则。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或者决定,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特别是作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利的决定,要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3)回避原则。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A项错误:越权无效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动,一切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不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C项错误: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D项错误: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保持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故本题正确答案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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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编辑:河南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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