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2-06 15:54:30 河南公务员考试网 //ha.huatu.com/gwy/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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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下列哪种情形可以在甲、乙之间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A.甲跟乙口头约定,第二天早上八点甲搭乘乙的车上班,结果乙忘记此事,导致甲错过一单50万元的生意
B.甲购物时看到乙在扶梯上摔倒,情急之下上前救乙,但乙仍被电梯夹伤
C.甲在一场赌博中输给乙5万元,现场支付3万元,还有2万元未偿还
D.甲对乙说,如果乙考上研究生就把自己的劳力士手表赠送给乙,乙表示同意
【答案】D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民法常识。
第二步,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附有决定该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甲对乙说,如果乙考上研究生就把自己的劳力士手表赠与给乙,此处“如果乙考上研究生”是一个条件,而“赠与给乙”是一个赠与合同行为,成立民事法律关系,属于附条件的赠与。
因此,选择D选项。
【拓展】A项:甲乙约定,甲搭乘乙的车上班,这是一个典型的好意施惠行为。好意施惠,是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好意施惠不成立民事法律关系,况且此好意施惠关系并没有最终形成,民事法律关系不成立。
B项:甲看见乙在扶梯上摔倒,上前去救,只是一个出于本能的帮助,而且最终乙仍被夹伤,甲并没有实际帮上忙,也不成立无因管理。民事法律关系不成立。
C项:《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甲欠乙五万元赌债,赌债不受法律保护,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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