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04 23:20:00 河南考研网 //ha.huatu.com/kaoyan/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23、【答案】C根据《民法典》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本题中,甲为设立蓝天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承租乙公司的房屋作为蓝天公司筹备处的办公场所,蓝天公司成立后,乙公司有权选择甲(设立人)或者蓝天公司(法人)支付,故C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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