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04 19:25:21 河南考研网 //ha.huatu.com/kaoyan/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问:试论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的限制加重原则
一、所谓数罪并罚的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应依据的规则。其功能在于确定对于数罪如何实行并罚。数罪并罚的原则,是数罪并罚制度的核心和灵魂。它一方面体现着一国刑法所奉行的刑事政策的性质和特征,另一方面从根本上制约着该国数罪并罚制度的具体内容及其适用效果。纵观古今中外的刑事立法例,各国所采用的数罪并罚原则,主要可归纳为如下四种:并科原则、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折中原则。
限制加重原则亦称限制并科原则,是指以一人所犯数罪中法定(应当判处)或者已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限度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原则。
二、限制加重原则具有以下优点和缺点:限制加重原则克服了并科原则和吸收原则或失之于严酷且不便具体适用,或失之于宽纵而不足以惩罚犯罪的弊端,既使得数罪并罚制度贯彻了有罪必罚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又釆取了较为灵活、合乎情理的合并处罚方式。故其确为数罪并罚原则的一大进步, 但该原则并非完美无缺,仍具有一定局限性。它虽然可有效地适用于有期自由刑等刑种的合并处罚, 却对于死刑、无期徒刑根本无法采用,因而当然不能作为普遍适用于各种刑罚。
三、我国刑法适用限制加重原则的具体规则为:(1)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均为有期徒刑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 35 年的,最高不能
超过 20 年,总和刑期在 35 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 25 年。(2)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均为拘役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最高不能超过 1 年。(3)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均为管制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过 3 年。最后,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 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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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法硕试题 (编辑:华小图)下一篇:试论债权让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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