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分校

您当前位置:河南人事考试网 > 河南法院检察院考试 > 试题资料 > 书记员法律常识321

书记员法律常识321

2021-11-17 15:28:01 河南法院检察院考试网 //ha.huatu.com/fajian/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导读】华图河南法院检察院考试网同步华图教育发布:书记员法律常识321,详细信息请阅读下文!如有疑问请加【河南法院检察院考试交流群汇总】 ,更多资讯请关注河南华图微信公众号(hnhuatu) 。

  372、合作开发当事人一方申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由另一方单独申 请或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免 费实施该专利。

  以上是书记员法律常识321的全部内容,更多关于书记员法律常识,书记员备考资料快讯信息敬请关注河南法院检察院考试网频道。

河南法院检察院招考信息

本文标签: (编辑:尚小图)
活动推荐
热门课程
联系方式
河南华图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微信客服:识别左图:客服二维码
关注获取:每日信息资讯
精品内容抢先看,专业客服答疑
河南华图微信

贴心微信客服

微信客服:识别左图:客服二维码
验证信息:法检
精品内容抢先看,专业客服答疑
有报考疑惑?在线客服随时解惑

公告啥时候出?

报考问题解惑?报考条件?

报考岗位解惑   怎么备考?

冲刺资料领取?

立即咨询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