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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甲供货商与乙公司订立供货合同,规定甲应于 2014 年 12 月 1 日交

2021-11-25 17:20:01 河南银行考试网 //ha.huatu.com/jinrong/ 文章来源:河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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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甲供货商与乙公司订立供货合同,规定甲应于 2014 年 12 月 1 日交货,乙公司应于 同年 12 月 7 日付款。11 月底,甲供货商发现乙公司财产状况严重恶化,无支付货款之能力, 而且有确切证据,于是提出中止合同,但乙公司不同意。根据合同法原理,有关该案的表述 正确的是( )。
A.甲供货商有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除非乙公司提供了相应担保
B.甲供货商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要求乙公司提供相应的担保
C.甲供货商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仅先交付部分货物
D.甲供货商应按合同约定交货,若乙公司不支付货款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答案】A。《合同法》第 68 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 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 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 17 / 198 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乙公司财产状况严重恶化,无支付货款 之能力,而且甲供货商有确切证据,因此甲供货商可以中止履行债务,不按合同约定交货。 该法第 69 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 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 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由此可知,若乙公司提供了担保,那么 甲供货商应恢复履行债务。因此,A 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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