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23 18:44:01 河南事业单位考试网 ha.huatu.com/sydw/ 文章来源:河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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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根据上述定义,下列行使了不安抗辩权的是:以上是44.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的全部内容,更多关于行测备考题,事业单位考试备考题快讯信息敬请关注河南事业单位考试网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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