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3-27 01:27:20 河南公务员考试网 //ha.huatu.com/gwy/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规则》对考区考点考场设置有着明确的规定,详情如下:
考区、考点和考场设置: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辖区报名人数及分布等情况,在直辖市的区、设区的市和直辖市设置考区。考区设置应当相对集中。设置、合并、变更考区的,应当报司法部确定。
二、考区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
(一)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具备组织实施考试的保障工作机制,有专职工作人员;
(二)交通便利,有标准化考点考场,网络、通讯、监控等信息化设施设备完善;
(三)具备完善的考试安全体系,符合国家保密管理规定,有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能力;
(四)应试人员数量一般不低于三百人。
发生重大考试责任事故或者违纪现象严重的地区,应当撤销考区,二年内不得设置考区。
三、考区可以设置若干考点;县以下不设考点。
考点设置,应当符合便于管理、设施完善、交通便利、环境优良等考试组织实施工作要求。
四、考点设立工作办公室,成立监考、技术、安保、医疗、后勤、应急处置等工作组。
试卷(答卷)收发、封装、保管应当有符合工作要求的场所。
五、 计算机化考试考场设置,应当确保计算机、网络、电力、照明、消防、安全等设施设备符合考试组织实施需要,具备运行考务安全管理系统、监控设施设备、防窥技术等条 件,每个考场编排的应试人数一般为八十人。
六、纸笔考试考场设置,应当方便应试人员答题,方便监考人员工作,有利于维护考试秩序。
考场设置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安全、安静、通风,采光、照明条 件好;
(二)每个考场的应试人数一般应为三十人,不足三十人的,编入尾考场;
(三)应试人员座位应当单人、单桌、单行排列,间距为八十厘米以上,小学教室、阶梯教室及其他有坡度的场所不得设为考场;
(四)考场内除统一规定的必备物品、文字说明外,不得有其他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和字迹。
七、考点应当根据报名人数设置考场、备用考场及备用机位。
八、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与考点所在单位、技术服务机构签订考试服务协议,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协议方共同做好考试机、监考机的安装测试,网络和终端安全维护等工作,确保考生信息和考试数据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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