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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北京市海淀区事业编考试科目

2022-06-01 13:49:41 河南公务员考试网 //ha.huatu.com/gwy/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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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北京市海淀区事业编考试科目

事业单位考试分两个阶段,一阶段是笔试,二阶段是面试。笔试一般会考《职业能力测验》和《公共基础知识》,前者和公考的《行测》基本一样,一般只是题量与题型难度有差别;后者包括面比较广泛,会涵盖政治、经济、科技、文化、历史、时事、哲学理论等等内容。

事业单位考试科目通常类型

1.公共基础知识

事业单位招考中出现的对考生综合知识进行考察的一门科目,其主要是测试应试者对知识的掌握程度和运用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其考察内容包括政治、经济、法律、管理、人文、科技等。从范围上看,考察知识面较广;从深度上看,考察难度不大。从区域角度上看,各省市考试内容略有不同,但政治和法律所占比重相对较大。

2.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事业单位考试中行政职业能力测试考察内容涵盖数量关系、言语理解和表达、判断推理、资料分析、常识判断等,个别省份还包括写作方面的题目。这些题目重点考察考生对数量关系的理解与计算能力、对语言文字的综合分析能力、逻辑判断推理能力、运用基本知识分析判断的能力、运用基本知识分析判断的能力以及写作能力等等。

3.申论

事业单位申论是事业编制笔试科目,考察应试者阅读理解能力、分析判断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文体写作能力、时事政治运用能力、行政管理能力等。其内容通常会就时事热点问题给出一段文字材料,应试者需要对文字材料进行阅读、分析,回答题目有关问题。在答题过程中,需使用规范的公文写作语言,条缕清晰的给出自己的观点。

4.专业课

专业课考试是事业单位录用考试的内容之一,事业单位根据自身业务方向、管理职能设置考试内容,重点考察应试者的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专业科目涵盖管理类、计算机类、审计财会类、医疗卫生类等专业知识。不同招录系统考试科目也不尽相同,卫生系统常见考试科目为医学基础知识、护理基础知识等;教育系统常见考试内容有教育学、心理学(教育心理学)、教育法律法规及各学科专业知识等。

5.面试

事业单位面试题,多以考察考生表达、分析、决策、创新与应变等综合能力为主。从试题题型上分析,答题多以结构化面试为主,通常会有不定量的追加提问,此外,无领导小组讨论、材料分析题、漫画分析题等题型部分地区也会涉及。从试题内容上分析,答题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①自我认知类;②综合分析类;③计划组织类;④沟通协调类;⑤应急应变类等题型,总之,面试中语言表达能力、思考力和解决问题能力这三项是考察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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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淀区事业单位招聘考试

北京海淀区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题目及答案解析:

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表明宪法

A.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和基础

B.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

C.是一切组织或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D.制定和修改程序最为严格

  ---------------------------------

答案:C

  ---------------------------------

解析:

本题考查中国共产党与宪法之间的关系。党章强调党必须把宪法作为活动准则。宪法是一切组织或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而中国共产党属于组织范畴。

考点名称: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宪法定义:

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宪法规定了国家生活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是国家立法活动的基础。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是实行依法治国的根本依据,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宪法内容上:

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国家的性质、根本制度,国家的根本任务,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组织与职权,国家的标志等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

从效力上看: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①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②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和立法依据。宪法为母法,普通法律为子法。

③宪法与普通法律相比,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和精神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规定相违背,否则,就会因违宪而无效。

④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从制定和修改程序上看:

宪法比普通法律更严格。其目的是保障宪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使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健康发展。

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行使国家权力受宪法的严格规范和限制。表现在:各级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做宪法和法律禁止做的事;不得拒绝做宪法和法律规定做的事;不能做宪法和法律未授权的事。

宪法的基本内容可归纳为规范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两部分。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我国已建立了一套以宪法为核心的公民权利保障体系。其内容包括立法保障和司法保障。

宪法原则及表现:

原则:

1.资产阶级宪法

(1)人民主权原则

主权观念最先由法国的波丹提出,后来卢梭创立了人民主权学说。

(2)人权原则

(3)法治原则

(4)权力制约原则

近代分权学说是英国洛克首先倡导而由法国孟德斯鸠所完成的。

2.社会主义宪法

(1)权力属于人民原则

(2)保障公民权利原则

(3)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4)民主集中制原则

表现:

1.成文宪法典

宪法典是宪法的主要表现形式,绝大多数国家以一部统一的法典形式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世界上最早制定宪法典的国家是美国。

2.宪法性法律

宪法性法律是指一国宪法的基本内容不是统一规定在一部法律文书之中,而是由多部法律文书表现出来的宪法。主要有两种情况:

(1)在不成文宪法国家中,有关宪法规定的内容不是采用宪法典的形式,而由多部单行法律文书予以规定的法律。

(2)在成文宪法国家中,由国家立法机关为实施宪法而制定的有关规定宪法内容的法律。

宪法与普通法律的不同点主要表现在:

宪法与普通法律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二者共同构成了我国的法律体系。

第一,宪法规定的内容与普通法律不同。

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的问题。

例如: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我国国家政权的性质(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

而普通法律只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某一方面、某一领域方面的问题。

例如:刑法规定的是犯罪与刑罚的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是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内容。

第二,宪法的法律效力与普通法律不同。

因为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所以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表现在:

1、普通法律是根据宪法制定的,是宪法的具体化。

2、普通法律不能和宪法相抵触,否则要被撤消或宣布无效。

第三,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

由于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所以,必须保持宪法的相对稳定。因而它的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不同于普通法律,其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普通法律一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而宪法的制定则由国家成立专门委员会起草,经过全国各族人民讨论,然后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都可以提出普通法律修正案;

而宪法的修改,则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才可以提出议案。

3、普通法律修正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而宪法的修改则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才可以通过。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都有权修改普通法律,而宪法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权修改,其常务委员会无权修改。

宪法与普通法律的相同点主要表现在:

第一,阶级本质相同。二者都是工人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群众共同意志的体现。

第二,指导思想相同。二者都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

第三,任务和目标相同。都是为巩固社会主义制度,保卫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政权,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的。

作为青少年,我们应该怎样树立宪法意识,维护宪法权威:

宪法是每个中国人都应该遵行和维护的,不管是青少年,还是中年或老年。在中国的土地上,都应该遵守中国的宪法,维护宪法的尊严。

认真学习参考资料里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自己做到遵守宪法及宪法下所涵盖的所有法律法规。在现实生活中,遇到有人做与宪法想违背的事情时,积极上前劝阻。如果自己个人力量不能阻止时,可以采取报警或其它形式的帮助来解决正在进行的不法行为。

1、我们要认真学习宪法,领会宪法的精神实质,在日常生活中养成遵守宪法的习惯,树立宪法意识,自觉维护宪法的尊严;

2、宣传宪法,以宪法为行为的最高准则;

3、自觉遵守宪法,依法行使宪法和正确享受赋予的权利,自觉履行宪法规定的义务;

4、自觉维护宪法的权威,同一切违宪行为作斗争;

宪法溯源:

“宪法”一词,来源于拉丁文constitution,本是组织、确立的意思。

古罗马帝国用它来表示帝王的“诏令”、“谕旨”,以区别于市民会议通过的法律文件。

欧洲“封建”时代用它表示在日常立法中对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的确认,含有组织法的意思。

英国在中世纪时期建立了代议制度(当然这种情况在中国先秦时期是没有的),确立了国王没有得到议会(代议机关)同意就不得征税和进行其他立法的原则。后来代议制度普及于欧美各国,人们就把规定代议制度的法律称为宪法,指确认立宪政体的法律。

“宪”、“宪令”、“宪法”等词在中国古代典籍中与“法”同义,日本古代“宪”也指法令、制度,都与现代“宪法”一词含义不同。

19世纪60年代明治维新时期,随着西方立宪政治概念的传入,日本才有相当于欧美的概念出现。

1898年,中国戊戌变法时,以康有为为首的维新派要求清廷制定宪法,实行日本式的君主立宪。

1908年中国清政府颁布以1889年《日本帝国宪法》为蓝本的《钦定宪法大纲》,从此“宪法”一词在中国就成为国家根本法的专用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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