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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事业单位分类

2022-06-15 23:43:27 河南公务员考试网 //ha.huatu.com/gwy/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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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事业单位分类

基于事业单位不同招聘岗位对人的能力素质有不同要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分类考试分为综合管理类(A类)、社会科学专技类(B类)、自然科学专技类(C类)、中小学教师类(D类)和医疗卫生类(E类)五个类别。

1、综合管理类(A类)

综合管理类主要适应于事业单位中以行政、事务和业务管理为主的岗位,具体从事的是规划、咨询、决策、组织、指挥、协调、监督及机关内部管理工作。招聘专业主要有:汉语言与文秘类、法律类、新闻传播类、治安学、治安管理、社会工作、老年服务、青少年服务、思想政治教育、安全工程、公共事业管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不限岗位等。

2社会科学专技类(B类)

社会科学专技类主要适用于事业单位人文社科类,指经济、新闻、律师、出版编辑、公证员、会计、翻译、工艺美术、艺术专业(编剧,作曲,指挥、美术等)一般性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岗位。招聘专业主要有:会计与审计类、汉语言文学、公共艺术、经济管理类、土地资源管理、市场营销、金融学、财务管理、法学、审计学、旅游管理、文物保护、历史学类、统计学、行政管理、财政税收类等专业。

3自然科学专技类(C类)

自然科学专技类主要适用于事业单位自然科学类,指工程、农技、统计、船舶、民航飞行、实验员、技工学校教师等一般性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岗位。招聘专业主要有: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类、食品科学、化学、影视摄影与制作、土木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车辆工程、网络工程、地理信息科学、软件工程、测绘工程、地质工程、地球化学、地下水科学与工程、资源勘查工程、地质矿产勘查、区域地质调查及矿产普查、消防工程、交通运输、交通运输管理、桥梁与隧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农业水利工程、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动物医学、动物科学、草业科学、森林资源类、风景园林、电力技术类等专业。

4中小学教师类(D类)

主要适用于中小学和中专等教育机构的教师岗位。含小学(幼教)教师、中学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教员。

5医疗卫生类(E类)

主要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的专业技术岗位。含医师、药师、护士、技师五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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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

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题目及答案解析: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定罪标准为什么不一样,并说明具体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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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行为人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二者在客观方面都使用了毒物,并且均危害了公共安全,主观上都存在故意,但二者在犯罪客体、客观方面、犯罪主体以及主观目的上存在区别,因此两者的定罪标准并不一样。

第一,犯罪客体不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了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秩序和广大消费者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第二,客观方面不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对生产、销售的食品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而投放危险物质罪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即除了可以在食品中投放有毒物质外,也可以在其他场合投放有毒物质,故两罪可能成立想象竞合。

第三,犯罪主体不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主体为生产者、销售者,既可以是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主体为只能是年满14周岁的自然人。

第四,主观目的不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目的通常是获取非法利润,虽然对掺入有毒、有害的非原料食品是明知的,但并不意味着积极追求他人死亡或伤害的危害结果;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目的是使不特定多数人死亡或伤害,追求他人死亡或伤害危害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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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审题要点】

审题点1:“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审题点2:“投放危险物质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行为人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审题点3:“定罪标准为什么不一样,并说明具体区别”

通过前两个审题点可以看出,这两个罪名定罪量刑都有不同,这是因为两者在犯罪构成方面存在差异。因此我们可以从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等方面展开思考,一一对比。从法条规定可以看出,投放危险物质罪中的投放有毒性物质的行为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客观方面都使用了毒物,并且均危害了公共安全,主观上均有故意,但两罪在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目的上均有区别,答题可以从这四个方面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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