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6-20 09:24:44 河南公务员考试网 //ha.huatu.com/gwy/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导读】华图河南人事考试网同步华图教育发布:2022年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省直和市直事业单位可以同时报考吗,详细信息请阅读下文!如有疑问请加【交流群汇总】 ,更多资讯请关注河南华图微信公众号(hnhuatu),微信号:(hnht678) 。
省直和地市事业单位可以同时报,但是省直和地市都分别只能报一个岗位。
如果两个考试不是统考是两个地区单独发布的招考公告,就可以同时报考省内两个不同地区的事业单位考试,考试时间是一样的,那就只能选择一个岗位进行考试。放弃另外一个岗位。最后选择参加竞争较小的一场考试。具体的报名时间和流程,可以需要参考事业单位考试招考公告中的内容。
省直事业单位是指省级人民政府或者省政府组成部门所直属的事业单位,省直事业单位待遇一般是财政直接拨款,享有完善的社会福利保障。
市直事业单位的单位领导和单位都是由市里统一管理,没有中间环节。管理部门通常是市党委、市人大、市政府委任主要领导人的部、委、办、局等直属单位和直属部门。市直机关市直单位都是行政机关行政单位,虽然市直事业单位员工为事业编制,但是有行政级别的,通常为正处级。通常这种单位的领导为市级政府部门指派,市级政府部门对这种单位具有绝对的管理权,比如市图书馆、剧院、科技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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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题目及答案解析:
人身自由是“天赋人权”的主要内容之一,并作为资产阶级革命的重要成果写入资产阶级宪法。我国宪法将人身自由权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人身自由具体是指( )
A、人的身体不受拘束
B、人的行动自由
C、人的通信自由
D、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限制和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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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ABD
解 析
人身自由是人们一切行动和生活的前提条件。人身自由,首先是指人的身体不受拘束,因而被视为“最小限度的自由”。其次是指人的行动自由,如可以自由外出旅游、经商、打工、求学等。最后是指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限制和剥夺。选项A、B、D正确。
干扰选项分析:
通信自由属于人身权利中的通信自由权的内容。选项C错误。
扩展知识
1、国家权力限度的第一条基本原则;即国家权力只限于法律明确赋予的范围,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权力,国家机关不得行使。
2、国家权力限度的第二条原则,即实质性原则国家权力的行使不得违背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因此,国家的权力必须由法律来规定,而法律必须由人民来制定!从理论上讲,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的权力机关,一切重要的法律,包括宪法,必须由其制定或修改。
国家对公民的权力限度
任何称为民主的国家都承认国家权力来自该社会成员,即由人民赋予的。人民把权力赋予国家的最基本的方式是人民通过选出的代表机关进行立法,用法律确定国家机关的职权,使国家权力取得合法性。据此,可以得出确立国家权力限度的第一条基本原则;即国家权力只限于法律明确赋予的范围,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权力,国家机关不得行使。
鉴于国家权力来自人民这一原理,国家只能行使法律明确赋予的权力,而不能行使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给它的权力;法律没有明确赋予给国家的权力,原则上由人民保留。与此相反,公民不得行使法律明文禁止的权利;凡法律未加明文禁止的,原则上公民都有权利行使。根据这一原则,产生两个不同的违法概念:对国家机关来说,违法则是指做了法律没有明确授权给它做的事,而对公民来说,违法是指做了法律明文禁止做的事。
坚持国家只能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和法律明文禁止之外的权力属于人民,是现代民主制度的一条重要原则,也是建立法制社会的基本出发点。坚持这一原则,尽管存在国家权力缺乏灵活性和公民有滥用权利的危险,但正是这点促使人们去完善法制——通过旧家机关的立法,把国家机关的职权规定得更完备;通过对公民权利的立法,尽量禁止那些不应当由公民行使的权利。
然而,那些推定为公民自由支配的权利,有些也可能会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对此法制国家都有一条 重要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公民犯罪行为唯有根据事先明确公布的法律才能认定。要打击法无规定的新的危害社会行为,只有通过新的立法。但这同时还要接受另一条法制原则的限制:“法不溯及既往”。新法律不能追溯立法前危害社会的行为。确立上述法制原则,显然以一定的社会牺牲为代价,但也是权衡利弊的结果。因为,人们害怕司法机关滥用权力(掌握法律无明文规定可随意治人之罪的权力) 远远胜过害怕公民个人滥用权利。
有一种流行的错误观念是,公民的权利只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除此以外的权利公民是不能行使的。据此,有人常常指责公民行使宪法以外,但并没有其他法律禁止的权利为非法。他们不懂得,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决不意味着公民只能享有这些权利,而仅意味着这些权利如此重要,它涉及到公民的生命 、财产、自由和安全,以至需要国家特别加以保护。除此以外的权利,只要法无禁止,公民也可以行使,只是国家没有保障义务。上述错误观念的实质,就是国家权力本位思想,认为公民的权利都源于国家。显然这种观点与权利属于人民的民主原则相悖。
根据确立国家权力限度的第一条原则——或称法定权限原则,只能从形式上判断国家机关的行为是否越权、违法,即看它行使的权力是否有法律根据。仅有这一原则是不够的。因为有些行为,国家机关虽然也依法采取,但它却可能损害公民利益。因此,就需要提出确定国家权力限度的第二条原则,即实质性原则国家权力的行使不得违背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立法机关不得制定有损于人民利益的法律,政府机关及其官员不得做有悖于人民利益的事,国家权力运用的唯一目的是人民的福利。
判断国家权力的运用是否有悖于人民利益的最简单的方法,是看国家的法律和政府官员行为是否符合宪法原则精神。宪法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为了判断法律和行为是否符合宪法,产生了现代宪法监督制度。其次看法律、政策和政府行为是否得到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如果人民通过某种方式对法律、政策和行为表示不满或反对,则说明国家权力的运用不符合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国家机关就没有理由去行使这些权力。
确定国家权力限度还有一些其它原则,如权力行使的法定方式和程序原则;不得随意放弃或转让权力原则等等,但最主要的原则是上述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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