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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松岭区事业单位统考是什么意思

2022-06-20 19:01:26 河南公务员考试网 //ha.huatu.com/gwy/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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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松岭区事业单位统考是什么意思

  事业单位统考是指多省份以相同时间、相同内容、相同评分标准的形式进行的事业单位联合考试。全国事业单位统考由最初的宁夏、内蒙古、浙江逐步推广到湖北、广西、云南、贵州、青海、甘肃等多个省份。影响力不亚于全国公务员联考,并且有逐步推向全国的趋势。

事业单位统考信息分布
年份笔试时间参加省份招聘人数公告发布日期
2015年5月23日宁夏、内蒙古、浙江33734月14日-28日
10月31日宁夏、甘肃、贵州、云南、浙江29599月1-20日陆续发布
2016年5月21日宁夏、贵州、内蒙古、陕西、湖北、广西、青海、云南155853月底-4月底陆续发布
10月29日贵州、甘肃、安徽、青海、云南40828月底-9月底陆续发布
2017年6月3日宁夏、安徽、陕西、云南、上海、广西、湖北、贵州、甘肃、内蒙古、青海257693月底-4月底陆续发布
10月28日贵州、甘肃、青海、云南13759月陆续发布
2018年5月26日安徽、湖北、云南、陕西、青海、甘肃、贵州、广西、宁夏、内蒙古263273月底-4月底陆续发布
10月27日贵州、青海5049月陆续发布

  基于事业单位不同招聘岗位对人的能力素质有不同要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分类考试公共科目笔试分为:

  综合管理类(A类)

  主要适应于事业单位中以行政、事务和业务管理为主的岗位。

  综合管理类职位具体从事规划、咨询、决策、组织、指挥、协调、监督及机关内部管理工作。

  主要招聘专业有:汉语言与文秘类、法律类、新闻传播类、治安学、治安管理、社会工作、老年服务、青少年服务、思想政治教育、安全工程、公共事业管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不限岗位等。

  社会科学专技类(B类)

  主要适应于经济、新闻、律师、出版编辑、公证员、会计、翻译、工艺美术、艺术专业(编剧,作曲,指挥、美术等)一般性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岗位。

  主要适用于事业单位人文社科类专业技术岗位。

  主要招聘专业有:会计与审计类、汉语言文学、公共艺术、经济管理类、土地资源管理、市场营销、金融学、财务管理、法学、审计学、旅游管理、文物保护、历史学类、统计学、行政管理、财政税收类等专业。

  自然科学专技类(C类)

  指工程、农技、统计、船舶、民航飞行、实验员、技工学校教师等一般性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岗位。

  主要适用于事业单位自然科学类专业技术岗位。

  主要招聘专业有: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类、食品科学、化学、影视摄影与制作、土木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车辆工程、网络工程、地理信息科学、软件工程、测绘工程、地质工程、地球化学、地下水科学与工程、资源勘查工程、地质矿产勘查、区域地质调查及矿产普查、消防工程、交通运输、交通运输管理、桥梁与隧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农业水利工程、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动物医学、动物科学、草业科学、森林资源类、风景园林、电力技术类等专业。

  中小学教师类(D类)

  主要适用于中小学和中专等教育机构的教师岗位。

  医疗卫生类(E类)

  主要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的专业技术岗位。

  五个类别笔试的公共科目均为《职业能力倾向测验》、《综合应用能力》,各岗位根据自身岗位的实际情况可以考虑设置专业科目。其中《职业能力倾向测验》考试时限为90分钟,满分为150分;《综合应用能力》考试时限为120分钟,满分为150分。

  每年有省份不断的加入到全国事业单位统考的队伍中,这显示出了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趋势,以后每年的两次统考或将成为常态,发展成为等同公务员招考的国家级招聘考试。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松岭区事业单位招聘考试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松岭区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题目及答案解析:

社会经济权利是我国宪法法律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包括了一系列具体权利。以下属于社会经济权利的有(           )

A、休息权

B、物质帮助权

C、私有财产权

D、继承权

  ---------------------------------

   

AB
 

社会经济权力包括:劳动权、休息权、社会保障权、物质帮助权。选项A、B正确。

干扰选项分析:

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属于财产权利的内容。选项C、D错误。

扩展知识

1、国家权力限度的第一条基本原则;即国家权力只限于法律明确赋予的范围,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权力,国家机关不得行使。

2、国家权力限度的第二条原则,即实质性原则国家权力的行使不得违背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因此,国家的权力必须由法律来规定,而法律必须由人民来制定!从理论上讲,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的权力机关,一切重要的法律,包括宪法,必须由其制定或修改。

国家对公民的权力限度

任何称为民主的国家都承认国家权力来自该社会成员,即由人民赋予的。人民把权力赋予国家的最基本的方式是人民通过选出的代表机关进行立法,用法律确定国家机关的职权,使国家权力取得合法性。据此,可以得出确立国家权力限度的第一条基本原则;即国家权力只限于法律明确赋予的范围,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权力,国家机关不得行使。

鉴于国家权力来自人民这一原理,国家只能行使法律明确赋予的权力,而不能行使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给它的权力;法律没有明确赋予给国家的权力,原则上由人民保留。与此相反,公民不得行使法律明文禁止的权利;凡法律未加明文禁止的,原则上公民都有权利行使。根据这一原则,产生两个不同的违法概念:对国家机关来说,违法则是指做了法律没有明确授权给它做的事,而对公民来说,违法是指做了法律明文禁止做的事。

坚持国家只能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和法律明文禁止之外的权力属于人民,是现代民主制度的一条重要原则,也是建立法制社会的基本出发点。坚持这一原则,尽管存在国家权力缺乏灵活性和公民有滥用权利的危险,但正是这点促使人们去完善法制——通过旧家机关的立法,把国家机关的职权规定得更完备;通过对公民权利的立法,尽量禁止那些不应当由公民行使的权利。

然而,那些推定为公民自由支配的权利,有些也可能会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对此法制国家都有一条 重要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公民犯罪行为唯有根据事先明确公布的法律才能认定。要打击法无规定的新的危害社会行为,只有通过新的立法。但这同时还要接受另一条法制原则的限制:“法不溯及既往”。新法律不能追溯立法前危害社会的行为。确立上述法制原则,显然以一定的社会牺牲为代价,但也是权衡利弊的结果。因为,人们害怕司法机关滥用权力(掌握法律无明文规定可随意治人之罪的权力) 远远胜过害怕公民个人滥用权利。

有一种流行的错误观念是,公民的权利只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除此以外的权利公民是不能行使的。据此,有人常常指责公民行使宪法以外,但并没有其他法律禁止的权利为非法。他们不懂得,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决不意味着公民只能享有这些权利,而仅意味着这些权利如此重要,它涉及到公民的生命 、财产、自由和安全,以至需要国家特别加以保护。除此以外的权利,只要法无禁止,公民也可以行使,只是国家没有保障义务。上述错误观念的实质,就是国家权力本位思想,认为公民的权利都源于国家。显然这种观点与权利属于人民的民主原则相悖。

根据确立国家权力限度的第一条原则——或称法定权限原则,只能从形式上判断国家机关的行为是否越权、违法,即看它行使的权力是否有法律根据。仅有这一原则是不够的。因为有些行为,国家机关虽然也依法采取,但它却可能损害公民利益。因此,就需要提出确定国家权力限度的第二条原则,即实质性原则国家权力的行使不得违背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立法机关不得制定有损于人民利益的法律,政府机关及其官员不得做有悖于人民利益的事,国家权力运用的唯一目的是人民的福利。

判断国家权力的运用是否有悖于人民利益的最简单的方法,是看国家的法律和政府官员行为是否符合宪法原则精神。宪法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为了判断法律和行为是否符合宪法,产生了现代宪法监督制度。其次看法律、政策和政府行为是否得到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如果人民通过某种方式对法律、政策和行为表示不满或反对,则说明国家权力的运用不符合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国家机关就没有理由去行使这些权力。

确定国家权力限度还有一些其它原则,如权力行使的法定方式和程序原则;不得随意放弃或转让权力原则等等,但最主要的原则是上述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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