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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吉林省吉林市蛟河市事业单位题型

2022-06-21 21:06:04 河南公务员考试网 //ha.huatu.com/gwy/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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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吉林省吉林市蛟河市事业单位题型

  事业单位题型:综合管理A类、社会科学B类、自然科学C类、教育D类、医疗卫生E类,共计5类。考试内容为《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综合应用能力》两个部分。

  1、《职业能力倾向测验》,主要测查应试人员从事管理工作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和能力要素,包括常识判断、言语理解与表达、数量关系、判断推理和资料分析等方面。以白银市为例:

  ① 综合管理A类:常识判断(国情、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科技)+言语理解与表达(词语填空、片段阅读、语序排列、句子填空)+数量关系(数学运算)+判断推理(图形推理、定义判断、类比推理、逻辑判断)+资料分析;

  ② 社会科学B类:常识判断25道题(历史、哲学、政治、文化、法律、经济)+言语理解与表达25道题(词语填空15、语序排列5、句子填空5)+数量关系10道题(数学运算5、资料分析5)+判断推理25道题(图形推理5、定义判断5、类比推理5、逻辑判断10)+综合分析15道题(文章阅读);

  ③ 自然科学C类:常识判断20道题(科学、技术、社会、文化)+言语理解和表达25道题(词语填空10、片段阅读9、语序排列3、句子填空3)+判断推理35道题(图形推理10、定义判断5、类比推理10、逻辑判断10)+综合分析20道题(数学方法6、策略制定5、资料分析5、实验设计4);

  ④ 教育D类:常识判断25道题(教育、政治、经济、历史、文化、自然、法律、科技)+言语理解与表达30道题(词语填空15、片段阅读9、语序排列3、句子填空3)+数量关系10道题(数学运算5、资料分析5)+判断推理20 道题(定义判断5、类比推理10、逻辑判断5)+策略选择(教育);

  ⑤ 医疗卫生E类:常识判断20道题(医学、社会、法律、文化、自然、科技)+言语理解和表达20道题(词语填空10、片段阅读6、语序排列3、句子填空1)+数量关系15道题(数学运算5、资料分析10)+判断推理30道题(图形推理5、定义判断10、类比推理5、逻辑判断10)+策略选择(医疗卫生)。

  2、《综合应用能力》,主要测查应试人员的管理角色意识、分析判断能力、计划与控制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① 综合管理A类:涉及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的工作任务,例如:会务安排、观点归纳等。

  ② 社会科学B类:主要测查应试人员的阅读理解能力、逻辑思维能力、调查研究能力、文字表达能力。题型包括概念分析题、论证评价题、材料分析题和写作题等。

  ③ 自然科学C类:主要测查应试人员的阅读理解能力、逻辑思维能力、数据加工能力、文字表达能力。

  ④ 教育D类:主要测查应试人员的师德与职业认知、教育教学核心能力。题目多围绕教育基础知识展开。例如: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

  ⑤ 医疗卫生类E类:由两个部分构成:一方面是医学基础知识;另一方面是招聘岗位专业知识应用能力。其中,医学基础知识占比60%,所有应试人员必答;招聘岗位专业知识应用能力占比40%,分为中医临床、西医临床、药剂、护理、医学技术、公共卫生管理六个类别,应试人员应根据报考岗位选做相应类别的试题。

吉林省吉林市蛟河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

吉林省吉林市蛟河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题目及答案解析:

自然法学派的主要观点 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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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代表人物:格老秀斯,霍布斯,斯宾诺莎,洛克,孟德斯鸠,卢梭,杰弗逊

主要观点:一 社会契约论。二 人权。“人生而自由平等,自由、安全、反抗压迫是天赋的不可剥夺的人权”三 权力制衡和分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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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自然法学派当今世界范围内居主流地位的法学学派。代表人物为如格劳秀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潘恩、杰斐逊等。

自然法是指宇宙秩序本身中作为一切制定法之基础的关于正义的基本和终极的原则的集合。自然法学派是指以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为正义的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在人类制订的协议、国家制订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规则本身的法学学派。自然法学派又可分为古典自然法学派和新自然法学派,它们的产生和发展都是适应当时社会发展需要的,并产生了各自的代表人物。在西方,每次社会大变革时期,自然法学总是作为一面旗帜,主导着西方社会法律发展的大方向。例如,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法无明文不为罪、人身自由不可侵犯、人民主权、权力分立等思想,都发端于自然法学的理念。

在17、18世纪反封建的启蒙运动和革命斗争中,代表新兴资产阶级利益的、以强调自然法为特征的一个法学派别。一称自然法学派。所以称“古典”自然法学派,是为了与其他时代(古代、中世纪或20世纪)的自然法学说相区别,并表示自然法学说在17、18世纪最为盛行。萌发于古希腊哲学,其中智者学派将“自然”和“法”区分开来,认为“自然”是明智的,永恒的,而法则是专断的,仅出于权宜之计。

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则断定能够发现永恒不变的标准,以作为评价成文法优劣的参照。其中亚里士多德认为,有一种无论何处均具有同样权威、通过理性可以发现的自然法或者正义。斯多噶学派引进了一种新的看法,并设想了均等的自然法,认为理性乃人所共有,自然状态则为理性控制的和谐状态,但已为自私所破坏,故而应当恢复自然状态,按照理性去生活,就是按照自然生活。罗马法中的自然法思想即源于此。

中世纪教会法学者惯于使自然法与上帝法相一致,不过有的学者在自然法中强调上帝的理性,有的学者却强调上帝的意志罢了。

启蒙运动后,自然法理论终于变成一个独立的理性主义思想体系。谓其独立,是指独立于教会与神学而言。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相信宇宙受理性自然法统治,自然人由人的基本性质必然必然产生的准则所构成。英国的霍布斯提出了社会契约假说,认为社会契约是为走出自私和残酷的自然状态、而赋予统治者以管理权的契约,但统治者必须遵守自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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