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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事业单位考试题型

2022-06-23 18:19:12 河南公务员考试网 //ha.huatu.com/gwy/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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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事业单位考试题型

事业单位考试题型: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案例分析题、综合分析题、实务题、论述题、简答题、材料处理题、写作题等。根据试卷结构的要求选取上述若干个不等题型。试卷均有主观题和客观题。考试范围、内容主要测试应试人员对综合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运用知识分析问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阅读理解能力、文字表达能力,以及履行岗位职责的必备能力和素质。

测试范围:基本的政治、经济、法律、管理、科技等理论知识,以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备的一些基本常识、基本技能等。主要内容如下:

综合知识测试内容:

(一)政治理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等。

(二)法律知识:法律基础理论,常用法律、法规知识等。

(三)管理知识:管理基础理论,公共管理基本知识,社会管理创新,非营利组织理论等。

(四)道德知识:思想道德修养,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等。

(五)语文知识和公文知识:现代汉语知识,通用公文格式、规范,公文处理及事务性公文写作。

(六)经济知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知识。

(七)科技知识:基本科技常识,计算机与信息技术基本知识等。

(八)历史知识:中国近现代史。

(九)社会事业知识:事业单位及其改革,从事文化、教育、科技、卫生等方面工作必备的专业基本常识。

(十)时事政治与基本常识:近一年来国际国内重大时事、事件、重要会议、社会热点问题及自然、人文、生活、安全等常识和国情省情等。

能力素质测试内容:

(一)综合分析:对文字、表格、图形等资料的分析。

(二)判断推理:事件排序、类比推理、逻辑判断、定义判断。

(三)言语理解与表达:阅读与理解。

专业素质测试内容:

本专业必须了解和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实际应用能力。

以上就是事业单位考试题型的全部解答,如果想要学习更多事业单位考试的知识,欢迎大家前往华图教育官网!

河北省廊坊香河县事业单位招聘考试

河北省廊坊香河县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题目及答案解析:

培养法治思维的途径主要有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法律方法、参与法律实践、养成守法习惯和守住法律底线。其中,大学生参与法律实践的方式有(         )

A、参与立法讨论

B、依法行使监督权

C、旁听司法审判

D、参与模拟法庭

  ---------------------------------

 

ABCD
解析

只有通过参与各种法律活动,在法律实践中运用法律知识和方法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才能养成自觉的法治思维习惯。现在,人们参与法律实践的方式和途径越来越多:

一是参与立法讨论。

二是依法行使监督权。

三是旁听司法审判。

四是参与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法律辩论等活动。

扩展 知识

1、国家权力限度的第一条基本原则;即国家权力只限于法律明确赋予的范围,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权力,国家机关不得行使。

2、国家权力限度的第二条原则,即实质性原则国家权力的行使不得违背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因此,国家的权力必须由法律来规定,而法律必须由人民来制定!从理论上讲,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的权力机关,一切重要的法律,包括宪法,必须由其制定或修改。

国家对公民的权力限度

任何称为民主的国家都承认国家权力来自该社会成员,即由人民赋予的。人民把权力赋予国家的最基本的方式是人民通过选出的代表机关进行立法,用法律确定国家机关的职权,使国家权力取得合法性。据此,可以得出确立国家权力限度的第一条基本原则;即国家权力只限于法律明确赋予的范围,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权力,国家机关不得行使。

鉴于国家权力来自人民这一原理,国家只能行使法律明确赋予的权力,而不能行使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给它的权力;法律没有明确赋予给国家的权力,原则上由人民保留。与此相反,公民不得行使法律明文禁止的权利;凡法律未加明文禁止的,原则上公民都有权利行使。根据这一原则,产生两个不同的违法概念:对国家机关来说,违法则是指做了法律没有明确授权给它做的事,而对公民来说,违法是指做了法律明文禁止做的事。

坚持国家只能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和法律明文禁止之外的权力属于人民,是现代民主制度的一条重要原则,也是建立法制社会的基本出发点。坚持这一原则,尽管存在国家权力缺乏灵活性和公民有滥用权利的危险,但正是这点促使人们去完善法制——通过旧家机关的立法,把国家机关的职权规定得更完备;通过对公民权利的立法,尽量禁止那些不应当由公民行使的权利。

然而,那些推定为公民自由支配的权利,有些也可能会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对此法制国家都有一条 重要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公民犯罪行为唯有根据事先明确公布的法律才能认定。要打击法无规定的新的危害社会行为,只有通过新的立法。但这同时还要接受另一条法制原则的限制:“法不溯及既往”。新法律不能追溯立法前危害社会的行为。确立上述法制原则,显然以一定的社会牺牲为代价,但也是权衡利弊的结果。因为,人们害怕司法机关滥用权力(掌握法律无明文规定可随意治人之罪的权力) 远远胜过害怕公民个人滥用权利。

有一种流行的错误观念是,公民的权利只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除此以外的权利公民是不能行使的。据此,有人常常指责公民行使宪法以外,但并没有其他法律禁止的权利为非法。他们不懂得,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决不意味着公民只能享有这些权利,而仅意味着这些权利如此重要,它涉及到公民的生命 、财产、自由和安全,以至需要国家特别加以保护。除此以外的权利,只要法无禁止,公民也可以行使,只是国家没有保障义务。上述错误观念的实质,就是国家权力本位思想,认为公民的权利都源于国家。显然这种观点与权利属于人民的民主原则相悖。

根据确立国家权力限度的第一条原则——或称法定权限原则,只能从形式上判断国家机关的行为是否越权、违法,即看它行使的权力是否有法律根据。仅有这一原则是不够的。因为有些行为,国家机关虽然也依法采取,但它却可能损害公民利益。因此,就需要提出确定国家权力限度的第二条原则,即实质性原则国家权力的行使不得违背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立法机关不得制定有损于人民利益的法律,政府机关及其官员不得做有悖于人民利益的事,国家权力运用的唯一目的是人民的福利。

判断国家权力的运用是否有悖于人民利益的最简单的方法,是看国家的法律和政府官员行为是否符合宪法原则精神。宪法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为了判断法律和行为是否符合宪法,产生了现代宪法监督制度。其次看法律、政策和政府行为是否得到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如果人民通过某种方式对法律、政策和行为表示不满或反对,则说明国家权力的运用不符合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国家机关就没有理由去行使这些权力。

确定国家权力限度还有一些其它原则,如权力行使的法定方式和程序原则;不得随意放弃或转让权力原则等等,但最主要的原则是上述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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