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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市事业单位一类和二类的区别

2022-06-25 16:37:32 河南公务员考试网 //ha.huatu.com/gwy/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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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市事业单位一类和二类的区别

一类事业单位和二类事业单位的区别:

  1、职能(收费职能)

  一类事业单位完全没有收费职能,不具备收取费用和从事经营活动的资格。二类事业单位则是全部或者部分具备收费职能,可以收取服务费用。

  2、财政供给方式

  一类事业单位由财政全额供给。二类事业单位由财政差额供给。

  3、参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一类事业单位一般大多数单位都参公。二类事业单位则是全部不参公。

  4、工资构成

  一类事业单位执行职能工资。二类事业单位执行职称工资。

  5、单位性质

  一类事业单位主要是承担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基本公益服务,例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科研单位、卫生防疫、工商管理等。

  二类事业单位承担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公益服务,例如普通高等教育机构、非营利医疗机构等。

  扩展资料:

  2011年3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下简称《意见》)正式下发。《意见》为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确定了时间表:到2015年,完成事业单位分类;而到2020年,则要建立起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中国特色公益服务体系。

  对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指导意见》也进行了细分: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

  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

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

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题目及答案解析:

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规定包括:(          );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

A. 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B. 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C. 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D. 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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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D
 

根据《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八不准”规定包括: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扩展知识

近年来,一些地方农村未经批准违法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突出且呈蔓延势头,尤其是强占多占、非法出售等恶意占地建房(包括住宅类、管理类、工商业类等各种房屋)行为,触碰了耕地保护红线,威胁国家粮食安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现就农村建房行为进一步明确“八不准”。

一是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农村村民建住宅亦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为此,通知明确“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并将其摆在8类乱占耕地建房情形的首位,以突出不准乱占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建房的总要求。

二是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土地管理法》规定,超过批准的数量占地建房,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强占耕地建房行为未经合法审批,多占耕地建房行为超出了合法批准的面积,均应明令禁止。

三是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用途管制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用于建房等非农业建设。以买卖、流转耕地等方式建房,改变了耕地的农用地性质,应明令禁止。

四是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因此,《通知》明确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五是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乡村振兴”、“美丽乡村”、“新农村建设”、“设施农业”、异地扶贫、移民搬迁等涉及非农业建设的,均须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通知》针对这些情况作出禁止性的规定,旨在防止再出现以各种名义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搞休闲、旅游、养老等非农业产业。

六是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予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应明令禁止。

七是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违法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特别是耕地建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相关买卖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因此,应予以禁止。

八是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农用地转用手续等用地审批须由有权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及法定程序作出。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地建房的,批准文件无效。

各地要深刻认识耕地保护的极端重要性,向社会广泛公告、宣传“八不准”相关规定。地方各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完善土地执法监管体制机制,加强与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采取多种措施合力强化日常监管,务必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对通知下发后出现的新增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肃处理,该拆除的要拆除,该没收的要没收,该复耕的要限期恢复耕种条件,该追究责任的要追究责任,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严肃追究监管不力、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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