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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事业编和教师编的区别

2022-06-28 12:46:59 河南公务员考试网 //ha.huatu.com/gwy/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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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事业编和教师编的区别

教师编分了两种,一种是九年义务制中小学校教师、高中教师使用的编制,这也就是大家通常所说的“教师”编。一种是除九年义务制中小学校教师,其他学校教师使用的编制,包括幼儿园、职校、大学教师使用的编制。职校、技校、大中专院校使用的编制,是普通的事业编制,和其他专业技术类事业编制没有什么区别。

事业编和教师编的区别:

一、管理关系不同

普通事业编由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统筹,按照单位工作实际需要定岗定编,按照2012年底数实行限额管理,目前阶段原则上是只出不进,确需增加编制的,在总盘内调剂。也就是说,普通事业编制现在基本上不能增编扩编。而教育专项事业编实行的是动态管理,每两到三年根据学生人数等进行调整,由教育部门提出方案,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后允许适量增加编制。在管理关系上,普通事业编制是单向管理,即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统筹管理,而教育专项事业编制实行的双向管理,教育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增编或减编方案,最后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核。

二、经费保障不同

教育专项事业编制由财政和编制部门重点保障,在经费和政策上给予一定的倾斜,不论改革或发生其他情况,原则上不允许删减教育专项编制,或占用教育专项编制相关经费。而普通事业编制不同,很容易因为政策或经费的变动受到冲击,比如自收自支类事业编制,按照事业分类改革要求,原则上要求在2020年底完成改革,剥离编制脱离体制,不再列入事业范畴。这是教育专项事业编不可能发生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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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事业单位招聘考试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题目及答案解析:

依法行使法律权利要求公民行使权利时应严格依据法律进行,以法律的相关规定为界限,超出这个边界就可能侵犯到他人的权利或者损害到国家、社会的利益。行使权利要符合

A、权利行使的目的

B、权利行使的限度

C、权利行使的方式

D、权利行使的程序

  ---------------------------------

 

ABCD
 

行使法律权利的界限主要包括:符合权利行使的目的、限度、方式、程序。选项A、B、C、D都正确。
扩展知识

1、国家权力限度的第一条基本原则;即国家权力只限于法律明确赋予的范围,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权力,国家机关不得行使。

2、国家权力限度的第二条原则,即实质性原则国家权力的行使不得违背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因此,国家的权力必须由法律来规定,而法律必须由人民来制定!从理论上讲,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的权力机关,一切重要的法律,包括宪法,必须由其制定或修改。

国家对公民的权力限度

任何称为民主的国家都承认国家权力来自该社会成员,即由人民赋予的。人民把权力赋予国家的最基本的方式是人民通过选出的代表机关进行立法,用法律确定国家机关的职权,使国家权力取得合法性。据此,可以得出确立国家权力限度的第一条基本原则;即国家权力只限于法律明确赋予的范围,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权力,国家机关不得行使。

鉴于国家权力来自人民这一原理,国家只能行使法律明确赋予的权力,而不能行使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给它的权力;法律没有明确赋予给国家的权力,原则上由人民保留。与此相反,公民不得行使法律明文禁止的权利;凡法律未加明文禁止的,原则上公民都有权利行使。根据这一原则,产生两个不同的违法概念:对国家机关来说,违法则是指做了法律没有明确授权给它做的事,而对公民来说,违法是指做了法律明文禁止做的事。

坚持国家只能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和法律明文禁止之外的权力属于人民,是现代民主制度的一条重要原则,也是建立法制社会的基本出发点。坚持这一原则,尽管存在国家权力缺乏灵活性和公民有滥用权利的危险,但正是这点促使人们去完善法制——通过旧家机关的立法,把国家机关的职权规定得更完备;通过对公民权利的立法,尽量禁止那些不应当由公民行使的权利。

然而,那些推定为公民自由支配的权利,有些也可能会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对此法制国家都有一条 重要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公民犯罪行为唯有根据事先明确公布的法律才能认定。要打击法无规定的新的危害社会行为,只有通过新的立法。但这同时还要接受另一条法制原则的限制:“法不溯及既往”。新法律不能追溯立法前危害社会的行为。确立上述法制原则,显然以一定的社会牺牲为代价,但也是权衡利弊的结果。因为,人们害怕司法机关滥用权力(掌握法律无明文规定可随意治人之罪的权力) 远远胜过害怕公民个人滥用权利。

有一种流行的错误观念是,公民的权利只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除此以外的权利公民是不能行使的。据此,有人常常指责公民行使宪法以外,但并没有其他法律禁止的权利为非法。他们不懂得,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决不意味着公民只能享有这些权利,而仅意味着这些权利如此重要,它涉及到公民的生命 、财产、自由和安全,以至需要国家特别加以保护。除此以外的权利,只要法无禁止,公民也可以行使,只是国家没有保障义务。上述错误观念的实质,就是国家权力本位思想,认为公民的权利都源于国家。显然这种观点与权利属于人民的民主原则相悖。

根据确立国家权力限度的第一条原则——或称法定权限原则,只能从形式上判断国家机关的行为是否越权、违法,即看它行使的权力是否有法律根据。仅有这一原则是不够的。因为有些行为,国家机关虽然也依法采取,但它却可能损害公民利益。因此,就需要提出确定国家权力限度的第二条原则,即实质性原则国家权力的行使不得违背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立法机关不得制定有损于人民利益的法律,政府机关及其官员不得做有悖于人民利益的事,国家权力运用的唯一目的是人民的福利。

判断国家权力的运用是否有悖于人民利益的最简单的方法,是看国家的法律和政府官员行为是否符合宪法原则精神。宪法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为了判断法律和行为是否符合宪法,产生了现代宪法监督制度。其次看法律、政策和政府行为是否得到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如果人民通过某种方式对法律、政策和行为表示不满或反对,则说明国家权力的运用不符合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国家机关就没有理由去行使这些权力。

确定国家权力限度还有一些其它原则,如权力行使的法定方式和程序原则;不得随意放弃或转让权力原则等等,但最主要的原则是上述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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