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分校

您当前位置:河南人事考试网 > 河南事业单位招聘考试 > 备考技巧 > 公基 > 河南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民法知识之居住权

河南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民法知识之居住权

2023-04-06 15:29:00 河南事业单位考试网 ha.huatu.com/sydw/ 文章来源:河南华图

  【导读】华图河南事业单位考试网同步河南华图发布:河南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民法知识之居住权,详细信息请阅读下文!如有疑问请加【河南事业单位考试交流群汇总】 ,备考河南事业单位考试,为你推荐事业单位备考用书面授课程。更多资讯请关注河南华图事业单位微信公众号(hnsydw666),微信号:(huatuhn123) 。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民法模块向来是法律重难点的交汇区、民法模块多、知识点杂,所以很多考生容易弄混,在用益物权方面,《民法典》新增加了居住权,新法容易成为考点,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一起看一看居住权的具体含义。

  居住权

概念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主体 居住权人(仅限于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客体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
设立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自登记时设立
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居住权消灭的原因 居住权抛弃。居住权人采用明示方法抛弃居住权的,居住权消灭,并且不得撤销,除非得到所有权人的同意。
居住期间届满
居住权人死亡
解除居住权条件成就。在设定居住权的遗嘱、遗赠或者合同中,对居住权设有解除条件的,如果该条件成就,则居住权消灭。
居住权撤销
住房被征收、征用、灭失
权利混同
相关制度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居住权的有关规定

  【例题】

  1. (单选题)为满足生活居住需要,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 )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A.占有、使用

  B.使用、处分

  C.收益、处分

  D.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居住权。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

  2.(多选题)下列关于居住权的说法错误的是( )

  A. 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

  B. 居住权的当事人必须为自然人

  C.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居住权自被继承人死亡时生效

  D.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居住权。A项:居住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设立居住权,可以根据遗嘱或者遗赠,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A项与题意不符,排除。

  B项: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故居住权人必须为自然人,但是设立居住权的产权人可以为自然人或法人其他组织。B项说法错误,当选。

  C项: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C项说法错误,当选。

  D项: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D项与题意不符,排除。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C项。

河南事业单位考试网推荐:

招考信息】【公基试题】【2023公基职测悦享班】【行测+公基(教材真题)】【河南考编口袋书】【公基教材+真题

  以上是河南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民法知识之居住权的全部内容,更多关于河南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快讯信息敬请关注河南事业单位考试网频道。

本文标签: (编辑:周小图)

河南事业单位

有报考疑惑?在线客服随时解惑

公告啥时候出?

报考问题解惑?报考条件?

报考岗位解惑   怎么备考?

冲刺资料领取?

立即咨询
2023河南事业单位联考报名人数查询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