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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国考考前冲刺论常识备考方略----以行政复议法为例

2023-11-24 17:36:13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ha.huatu.com/guojia/ 文章来源:人事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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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考常识备考方略----以行政复议法为例

  国考进入倒计时,同学们的复习也进入冲刺阶段,在这个阶段,大部分同学都会把复习重心放在言语、判断、资料分析和数量关系上面,对于常识模块很多人认为涉及面特别广把握不住重点,因此有些同学会选择放弃。殊不知,要拿高分,常识模块才是提分的关键,研究历年国考真题,就能发现国考出题规律,以法律常识为例,一般就是考察新修订的法律,今年新修订的法律有几部,比如行政复议法、民事诉讼法、爱国主义教育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其中行政复议法作为公民维权的一种途径势必是考试的重点,今天就以行政复议法为例简谈国考常识法律模块复习重点。

  一、掌握新法修改内容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我们常说新法必考,今年国考常识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必是考试重点。为了体现便民高效原则,行政复议法的很多内容都进行了修改优化,形成了几大亮点。

  首先,改善了行政复议管辖体制。一是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案件。修改前的行政复议法对于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由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以县公安局为例,对于县公安局某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之前由县政府或者市公安局管辖,新修的行政复议法取消了市公安局的管辖权,复议机关更加专业更加具体。但是对于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保留了一定的灵活性,新修的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二是规定了像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税务、国家安全机关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直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三是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本级人民政府管辖,修改前的行政复议法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不服的,规定向派出机构的主管部门或该部门同级政府申请复议,本次修改取消了主管部门的复议权限,以某县下面的派出所为例,对于派出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修改前的复议机关既可以是县公安局也可以是县政府,修改后的复议机关只能是县政府,更加具有针对性,也避免了责任推诿现象。此外针对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也可以由其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管辖,由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再者,扩大了行政复议的范围。增加下列情形:一是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二是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三是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四是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最后,完善了行政复议前置范围。一是将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但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情形纳入行政复议前置范围;二是将行政复议前置其他情形的设定权限由“法律、法规”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三是规定对行政复议前置情形,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二、了解国考出题套路

  研究最近几年的国考试题,对于法律这个模块一般都是考察最新的法律,但是大家也不用担心,虽然说新法必考,但是考察内容都比较常规,一般都是对于法条原文的考察,所以大家在复习的时候要熟读法条,特别是今年新修改的部分一定要重点掌握,限于篇幅原因,上文中仅仅列举了部分重点修改内容,对于修改的其他内容建议大家课余时间通读新修的行政复议法。在复习法条原文的时候,对于法条中的关键词,比如“可以”、“应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等关键词语,大家要格外重视,防止命题人挖坑,这些地方也是高频考点,最好是在理解法条背后原理的基础上记忆法条,做到准确无误。此外,有些法条过于晦涩难懂,可以借助一些生活案例进行分析,从生活实际出发,减轻记忆负担。

  2024年国考考试在即,常识这个模块是提分的关键一环,越是最后时刻越不能放弃对常识的学习,常识虽然范围很广,但是把握常识的命题规律很容易拿到分,就能在一场考试中轻松的比其他人多几分,成为上岸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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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报考指南

报考者在报名参加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招考过程中,被地方机关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如何处理?

  答:报考者在参加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招考过程中,被地方机关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应当如实报告情况,并终止参加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招考的行为,招录机关不再将其列为面试、体检、考察、公示或者备案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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