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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人民警察的奖惩制度

  奖惩,是奖励和惩处的总称。奖励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对下级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实施的精神和物质上的嘉勉和表彰;惩处是指公安机关为了维护整体利益并保证组织的正常运转,对违反组织纪律并造成损失的人民警察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的处罚措施。

  为了激发广大公安民警的积极性,发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保证各项公安保卫工作任务的完成,《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奖惩条例》都明确规定,对在公安工作中表现突出者,给予奖励;对违反纪律并造成损失的,给予惩处。

  (一)奖励

  1.奖励的种类和等级。个人奖励:授予荣誉称号(一级英模、二级英模),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嘉奖;集体奖励: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嘉奖。

  2.奖励的审批权限和方式。根据《人民警察奖惩条例》第13条规定,个人嘉奖、集体嘉奖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审批;个人三等功、集体三等功,属于地、市公安处、局以下机关的,由地、市公安处、局审批;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公安部机关的,分别由公安厅、局和公安部审批。个人一、二等功和集体二等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公安部机关的,由公安部审批。集体一等功和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由公安部审批。

  根据《人民警察奖惩条例》第14条规定,对获得奖励的个人,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并颁发奖章、证书;对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提前晋升警衔。对获得奖励的集体,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并颁发集体嘉奖证书、集体立功奖状、锦旗。

  3.奖励的条件。公安民警个人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积极工作,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并有下列表现之一者,给予奖励:(1)在同犯罪分子作斗争中,英勇顽强,机智果敢,不怕艰苦,不怕牺牲,表现突出者。(2)在维护社会治安,处置突发事件,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3)在抢险救灾和预防治安灾害事故中,不畏艰险,舍生忘死,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显著成绩的。(4)在教学、科研理论研究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或提出合理化建议,理论研究有重要成果,为加强公安现代化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5)在完成本职工作中,恪尽职守,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埋头苦干,有突出成绩或特殊贡献的。(6)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文明执勤,文明服务,文明办案,有突出事迹的。(7)模范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安工作纪律,清正廉洁,秉公执法,自觉抵制不正之风,敢于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8)密切同人民群众联系,关心群众疾苦,为群众排忧解难,助人为乐,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有突出事迹的。(9)在组织领导工作中,以身作则,团结同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正确决策,开拓进取,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10)其他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较大贡献的。

  集体奖励的条件大体包括:(1)在侦破刑事案件中,团结协作,不怕艰险,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作出突出成绩的。(2)在维护社会治安,处置突发事件,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行动迅速,措施得当,有显著效果的。(3)在治安管理中,基础工作扎实,防范措施严密,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有显著成绩的。(4)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文明执勤,文明服务,文明办事,文明管理,有显著成绩的。(5)在抢险救灾中,充分发挥战斗集体的作用,不惧艰险,团结奋斗,为抢救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作出突出贡献的。(6)坚持依法从严治警方针,强化教育、管理,认真落实目标岗位责任制,全面加强队伍建设,推动公安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7)严格执法,廉洁奉公,敢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成绩显著的。(8)在公安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技术革新、重要理论问题或实际问题研究成果,取得显著成绩的。(9)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为群众排忧解难,提供社会服务,成绩显著的。(10)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成绩或重大贡献的。

  (二)惩处

  人民警察出于故意或过失,实施了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该按照纪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纪责任和后果,接受行政处分和警纪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1.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有违纪行为的公安民警的惩罚。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人民警察受处分期间,不能享受正常的晋升职务、级别,其中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2.警纪处分。《人民警察法》规定: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的措施:(1)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和领导的决定、命令或者违抗命令不服从指挥,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2)涉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的。(3)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的。(4)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情节比较严重的。(5)涉嫌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的。(6)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造成严重后果的。(7)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造成恶劣影响的。(8)接受当事人及其亲属或者代理人请客送礼,数额较大,造成恶劣影响的。(9)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应聘、受雇于任何个人、组织搞营利性经营活动,不听制止的。(10)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11)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有必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的。

  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并不听制止,可能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对其采取禁闭的措施:(1)违抗命令,不服从指挥,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2)涉嫌泄露公安工作秘密或者为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3)威胁、恐吓、蓄意报复他人的。(4)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的。(5)酗酒滋事,扰乱工作秩序和公共秩序的。(6)其他有必要采取禁闭措施的。

  3.刑事处罚。对违反纪律构成犯罪的人民警察,按照刑法规定,依法给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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